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忸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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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30发布2008—07—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GB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3前言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继续保持1995年版和2004年版的分类原则:鉴于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对需要比普通建筑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主要采取提高抗倒塌变形能力的措施。修订后本标准共有8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2.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地震等突发事件中的保护。3.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4.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5.进一步明确本标准所列的建筑名称是示例,未列入本标准的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和规模相近的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管理组(邮编:100013,E-mail:ieecabr@cabr.com.cn)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广电总局设计研究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4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王亚勇戴国莹(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许鸿业、李杰、李虹、沈世杰、沈顺高、吴德安、张相忱、苗启松、罗开海、郑捷、柯长华、娄宇、黄左坚5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防灾救灾建筑┈┈┈┈┈┈┈┈┈┈┈45基础设施建筑┈┈┈┈┈┈┈┈┈┈┈55.1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5.2电力建筑5.3交通运输建筑5.4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6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87工业建筑┈┈┈┈┈┈┈┈┈┈┈┈┈97.1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7.2原材料生产建筑7.3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8仓库类建筑┈┈┈┈┈┈┈┈┈┈┈┈12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3条文说明┈┈┈┈┈┈┈┈┈┈┈┈┈┈┈141总则1.0.1为明确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设防类别和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以有效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1.0.4制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的行业标准,应遵守本标准的划分原则。本标准未列出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专门规定执行。12术语2.0.1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2.0.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fortification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2.0.3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fortification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23基本规定3.0.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1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2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3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4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5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0.4本标准仅列出主要行业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示例;使用功能、规模与示例类似或相近的建筑,可按该示例划分其抗震设防类别。本标准未列出的建筑宜划为标准设防类。34防灾救灾建筑4.0.1本章适用于城市和工矿企业与防灾和救灾有关的建筑。4.0.2防灾救灾建筑应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划分抗震设防类别。4.0.3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3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4.0.4消防车库及其值班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4.0.5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县及县级市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工矿企业的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防灾应急指挥系统建筑示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4.0.6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不属于1款的县、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4.0.7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45基础设施建筑5.1城镇给排水、燃气、热力建筑5.1.1本节适用于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可分别比照城市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工程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5.1.2城镇和工矿企业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划分抗震设防类别。其配套的供电建筑,应与主要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5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1.6热力建筑中,5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5.2电力建筑5.2.1本节适用于电力生产建筑和城镇供电设施。5.2.2电力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5.2.3电力调度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1国家和区域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力调度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5.2.4火力发电厂(含核电厂的常规岛)、变电所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地震时必须维持正常供电的重要电力设施的主厂房、电气综合楼、网控5楼、调度通信楼、配电装置楼、烟囱、烟道、碎煤机室、输煤转运站和输煤栈桥、燃油和燃气机组电厂的燃料供应设施。2330kV及以上的变电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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