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夏银行文件华银发〔2008〕31号关于印发《华夏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华夏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通知各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华夏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华夏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二○○八年一月三日2华夏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夏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项,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是本行会计工作的基本制度,会计业务具体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四条本行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安全;开展会计分析,汇总会计信息。第五条各级会计部门是本级行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级行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上级行的会计部门对下级行的会计工作负有业务管理、检查、监督和辅导的责任,下级行的会计工作应执行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各级行行长对本级行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应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行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数据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对违法和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本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明确职责,有效履行相关职能。会计机构设置分为总行、分行和支行三级。第八条会计机构按照控制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备相应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操作人员,会计岗位应相互制约。4第九条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营业机构重要岗位应当严格执行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第十一条会计岗位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重要岗位应当实行强制休假制度。第十二条本行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并接受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十三条各级行会计主管任职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其任职应通过上级行会计部门对其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核,并应征得上级会计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会计主管监交;部门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本级行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监交,必要时上级行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会计人员因培训、休假等原因短期离岗,须办妥业务移交手续。5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对于超越权限的业务,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三章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第十六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七条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八条要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真实性、相关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第十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的日常核算采用外币分账制。人民币业务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6制。外汇业务实行外币分帐制,以原币记账,以其货币基本单位的个位为记账单位,个位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而定(有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但年终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第二十条表内业务依照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凡资产或支出增加、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减少时记借方,凡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收入增加、资产减少时记贷方。表外业务依照单式记账原理,采用收付记账法,凡表外事项增加时记收入,减少时记付出。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代收他行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务处理,日清月结;内外账务,定期核对。核算质量达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和账簿六相符。第四章会计科目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7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类。表内科目用于核算属于会计要素的事项,包括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表外科目用于核算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需要记载实物库存数量变化和备忘登记的事项,包括或有资产类,或有负债类,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实物管理等备查事项类。第二十三条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下设三级明细账户。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损益类三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设置,其他类三级明细科目由各分行会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报总行批复后使用。第二十四条总行专用科目及账户,未经授权,分支行不得使用;已停用的会计科目,不得再有发生额;已废止的会计科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开始时删除该科目。第二十五条会计科目修改变更,在年度中间时,编制会计凭证通过同方向红兰字分录结转;年度终了时,采用新旧科目对照表方式8办理结转。第二十六条各类会计科目的余额性质及平衡关系(一)资产类、损益类支出科目余额在借方,上期借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二)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收入科目的余额在贷方,上期贷方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余额。(三)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余额借贷双方反映或轧差反映在借方(贷方),上期借方余额-上期贷方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本期借方余额-本期贷方余额。(四)表外科目余额在收入方,上期收入余额+本期收入发生额-本期付出发生额=本期收入余额。第五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帐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9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根据原始凭证取得途径不同,又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是会计部门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它是根据审核合格的有效凭证,按经济业务性质和适用的会计科目、账户编制,或将原始凭证(如结算凭证)经过业务处理后代用的。第二十八条所有会计记录必须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账务记载及时、真实、准确,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同级单位负责人和上级会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转帐业务采用单式凭证,现金业务采用复式凭证。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晰、填写规范。记账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填制或产生凭证的日期;收、付款人的户名(名称)、账号及开户银行;货币符号及大小写金额;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客户签章;银行及有关人员印章。记账凭证基本要素不得因纸凭证与电子信10息之间的相互转换而改变内容。第三十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上由银行填写和由客户填写的内容应有明显区分。应由客户填写的,严禁银行会计人员代办。确需银行代办的,应有客户授权签章。第三十二条凭证、账簿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以“%”表示,月利率以“‰”表示,日利率以“日万分之”表示,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第三十三条会计凭证传递应符合业务特点,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凭证的内部传递从业务受理或自行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记账、复核、综合处理,直至凭证装订保管为止的整个过程。内部凭证11必须由本行会计人员负责内部传递,不得通过其他人员传递。凭证的外部传递是经过业务处理后应由本行发给其他银行和单位的各种凭证的传递,属于银行之间传递的,应使用专用信封,严格交接登记手续。对于托收凭证和各种收、支款通知,由经办行与开户单位商定,可以用邮寄方法,也可以采用留行待取方法。第三十四条使用网络传输的记账信息,也应具备规定的要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需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授权人员确认,事后应根据监督和管理需要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纸质凭证。第三十五条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四类。1.总账:亦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单位全部经济事项,提供各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等总括会计核算的资料。本行总账包括表内科目总账和表外科目总账。它是根据每天同一会计科目的记账凭证,分别12加计借方及贷方凭证的发生额,并根据该科目“昨日余额”、“当日借贷方发生额”结计出“今日余额”,凭以登记总账。总账每天记载一次。2.明细账:亦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3.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日记账通常是指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用于详细核算现金与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4.其他辅助性账簿:亦称备查账簿,是对某些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中记录和反应的经济事项或者记录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第六章计息规则第三十六条会计机构应根据规定的利率、结息日期和计息方法以及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正确结计利息。结息日结计的利息应入结息日次日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13第三十七条储蓄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其他各种人民币存款、贷款的计息起点为分,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各种外币存款、贷款的计息起点应遵从国际惯例。第三十八条存(贷)款期的计算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存(贷)款存入(或发放)的当天开始计息,取款(或还款)日的当日不再计息。整个存(贷)款期为:从存(贷)款的当日起,算到取款(或还款)的前一日止,中间的节假日照计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分段计息时,各段存(贷)款存(贷)款期之和等于总存(贷)款期。第三十九条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第四十条利息的计算方法有积数法和逐笔法两种。活期存款、贷款(含押汇、垫款等)、应收账款等按照积数法计算利息。定期存款按照逐笔法计算利息。141.积数法。按照实际天数结计利息,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的当日算起,至取出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累计数2.逐笔法。根据计息期选择的不同,逐笔计息法有两种计息方法。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也可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有国际惯例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定期存款(或贷款)到期日为节假日,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支取(或归还),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或归还日)之15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下同)按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节假日后支取存款,按过期支取存款计算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归还贷款,按合同利率加收到期日与归还日之间天数的利息,节假日后第一个营业日未归还贷款,从该日起按逾期贷款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