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1.《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2.会计资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3.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a)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虚假的经纪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即无中生有。b)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c)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4.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添置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原始凭证:是在经纪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1)原始凭证的主要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签章、接收凭证的单位名称、经纪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该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②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局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出盖章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的的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④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5)原始凭证的保管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外单位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③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又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④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记账凭证:对经纪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记账凭证的内容: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纪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查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2)记账凭证的填制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写。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在一张记账凭证上。③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有原始凭证的张数。④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⑤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是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则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⑥记账凭证填制完经纪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⑦填制记账凭证,自己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3)记账凭证的审核①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等。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做到会计科目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4)记账凭证的保管①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