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和一种税。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财产税类有偿使用土地资源:资源税类由谁缴纳?课税对象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乡村除外)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共有土地的:共有各方产权未确定的:土地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多少?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如何缴纳?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减免税国家规定减免省政府规定减免法定减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自用的土地残疾人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企业用地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省政府主要免税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练习下列在开征区使用城镇土地者应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的有()。A.使用国有土地的国营企业;B.使用集体土地的国营企业;C.使用国有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D.使用集体土地的集体企业。答案:ABCD某企业实际占地面积共为25000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为厂区以外的绿化区,企业内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000平方米,另该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一块计2000平方米。该企业适用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该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000-5000-1000)×2=38000元第十章房产税一、概述概念: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10月1日开征。特点:1、个别财产税,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作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财富分配二、征收范围、纳税人征税对象:房屋(包括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征收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不包括农村房屋。纳税人:房屋产权所有人①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②集体或个人的:集体或个人③产权出典的:承典人④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三、计税依据、税率计税依据经营自用:原价×(1-10%~30%)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经营自用:1.2%出租:12%注:个人出租住房的,4%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居民张某自有一栋旧楼房,共22间,其中生活居住6间,经营餐馆6间其原值为50000元,剩余10间出租给某公司,当年收取租金60000元。该地区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请计算王某当年应缴房产税税额。应缴房产税=50000×(1-20%)×1.2%+60000×12%=7680(元)五、减免税与征收管理减免规定(针对非经营用房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附属工厂、商品、招待所等照章纳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高校后勤实体、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纳税申报:据实申报房屋基本情况及其变动纳税期限:按年征收,按季或半年分期缴纳。一般使用次月起征收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