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指机密级及以上会议和活动,或大型秘密级会议和活动。机密级及以上会议和活动执行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方案Ⅰ级,大型秘密级会议和活动执行涉密会议和活动保密方案Ⅱ级。第三条召开涉密会议和活动的地点,必须经保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考察确定,具备场所保密条件,会场服务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选择举行地点,不得在外资或中外合资宾馆及接待外国人的场所召开涉密会议和活动。第四条召开涉密会议和活动要根据会议和活动内容和需要,严格控制参会人员,严防扩大知悉范围,严禁无关人员列席或旁听。第五条召开大型秘密级或机密级以上的会议和活动,应明确主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承办部门应会同保密办公室、保卫部门做好保密安全工作。保密办公室应对会议和活动场所进行技术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在必要时应设警卫,并对宾馆提出保密要求。第六条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应制发会议(活动)证,凭证出席会议和活动并领取会议和活动资料。第七条会议和活动结束时,承办单位或保密办应对会议和活动场所及与会人员房间进行安全保密检查,防止丢失文件、笔记本等。第八条会议和活动休息时,应指派专人看守会场。第九条涉密会议和活动会场的音响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应安装移动手机屏蔽仪。未经会议和活动主持人批准,不准录音、录像。确因工作需要的,主办部门应对涉密会议和活动的音像资料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第十条会议和活动开始时,会议和活动主持人应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宣布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第十一条涉密会议和活动的文件管理,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会议和活动主办部门要本着“少发严管”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议和活动印发的文件及其数量。会议和活动确需翻印(或复印),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秘密载体复制的规定执行;(二)会议和活动涉密文件要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时要履行签收手续;(三)召开大型涉密会议和活动或密级较高的会议和活动,应由保密办公室派人管理相关文件。小型会议和活动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相关文件;(四)会议和活动结束时要清退文件,对应回收的文件要如数收回;(五)发给与会单位的属重要涉密文件、保密本,由会议和活动主办部门统一交公司办公室通过机要渠道寄回与会单位保密室,不准个人随身带回;(六)供会议和活动统一使用的文件,休会时要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七)记有会议和活动保密内容的废纸,要及时销毁;(八)会议和活动期间如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应立即报告保密办公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参加涉密会议和活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会议和活动允许作记录的,应一律用保密手册或统一印发的记录本,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不允许作记录的,严禁记录;(二)禁止在通话、通信或会客时谈论会议和活动内容;(三)公共场所严禁携带会议和活动文件;(四)不准让会外人员阅读、摘抄会议和活动文件。第十三条会议和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和活动内容或未经公布的事项,在工作中也不得随便议论会议和活动秘密事项和翻阅与会人员的文件、记录等。第十四条重要涉密会议和活动,不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和活动内容一般不宣传、不报道。必须宣传报道时,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时对宣传报道稿件进行保密审查。第十五条凡未严格执行本办法,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将根据本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及主要责任人予以处理。凡因工作失职,发生失泄密事件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