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内容10.1市场经济运行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10.2财产所有制和微观经济运行10.3企业制度与企业改革10.4企业资本的运动与经营10.5农户经济行为和居民经济行为10.1市场经济运行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10.1.1市场配置资源和微观经济活动微观经济活动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或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是市场调节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前提。微观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商品生产经营者以商品和劳务的供给者或以生产要素需求者的身份进入市场,根据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自主进行投资、生产和销售的决策,并在生产和销售的过程中获取收益。一般居民个人作为产品或劳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要素的供给者进入市场,自主进行投资和消费决策,或在市场活动中获取收入或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市场配置资源与微观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还是一般居民个人的投资和消费行为,都是在市场调节下进行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企业和居民个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交换关系实现的。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决定着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由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的作用所决定的市场运行过程,是微观经济活动发生的前提,也是这些活动的结果。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与市场运行过程构成微观经济运行。接上页在微观经济运行中,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影响着市场运行,市场机制又反过来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有赖于市场体系以及市场组织等市场因素的完善,而市场体系和市场组织等市场因素的完善又离不开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活动的规范。10.1.2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微观经济主体的构成在我国现阶段,微观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农户和居民。分析微观经济主体的性质和行为,就是分析企业、农户及居民的经济属性和经济行为以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企业企业是重要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从现代企业的一般特征看,企业是产品劳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一个生产和经营组织要真正成为企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它必须是该组织内各当事人经济权利的集合,即所有者权利、经营者权利和劳动者权利的集合;其二,这种经济权利的集合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实现的并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形成职权划分和协作关系;其三,它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企业具有两重属性:既是生产要素结合的组织形式,又体现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企业是社会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有机结合的产物。企业的分类企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按经济类型,我国现阶段企业可划分为国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等。按资本组织形式,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有限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业主制企业等。按技术装备水平,企业可分为现代化企业和非现代化企业。按规模和综合生产能力,企业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按生产经营品种,企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信息企业等。按企业的生产要素构成比例,企业可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农户我国现阶段的农户也是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因为我国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具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进行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农业经济实体。农村户数与农村人口农户与企业的区别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农户与企业在组织结构及其内部经济关系上有很大的区别。在企业内部,众多的企业成员按照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实行复杂的分工协作和职权划分,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则不同,在农户内部,为数不多的家庭成员是以家庭为单位形成简单的自然分工。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派生出来的。因此,农户内部的关系不是具有自身特殊利益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作为夫妻、父子的天然联系。农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家庭整体与外界发生的经济关系。居民居民成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原因居民的经济行为、企业经济行为和农户经济行为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共同形成并调节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随着就业和分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在收入选择和消费选择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居民日益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经济主体。居民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作为微观经济主体,既是消费者,又是劳动力和资金等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居民作为消费者从效用最大化目标出发并在家庭预算约束下,自主决定消费和储蓄的比例,对不同消费品的购置进行选择。居民作为某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从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出发,对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如何投入进行选择。市场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企业、农户和居民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其相互联系的纽带是市场。企业和农户要进入市场进行生产要素的购置和产品的销售,居民则要在市场中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和自身需要进行消费选择。因此,企业、农户和居民都必须通过市场建立经济联系,从事微观经济活动。微观经济主体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农户和居民既是价格的制定者,又是价格的接受者。既决定着市场运行,又接受市场调节。企业、农户和居民之间的经济联系表现为商品价值关系,因而受价值规律的调节。价值规律支配着企业、农户和居民的生产决策、储蓄决策和消费决策,使之符合市场经济调节资源配置的要求。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企业、农户和居民之间会形成相互竞争的关系。这种竞争关系有时表现为买卖双方的竞争关系,有时表现为买者之间或卖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此推动市场配置资源和市场经济发展。10.2财产所有制和微观经济运行10.2.1财产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和产权区别财产与财富等概念财产与财富的联系和区别财产是对于主体所享用的财物的统称。马克思曾经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这表明财富的概念范畴可以容纳一切财物,但财物却不一定是财产。论及财富时,人们可以不论及谁享有财富,谁是权利主人之类的问题。论及财产时,人们不能不问财物归谁所有,谁是财物的主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和收益如何分割等等问题。政治经济学所讲的财产,是指归具体主体所有的财物。财产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主体的意志而存在的对象,也就是说财产必须是与财产主体分离开来的。第二,必须是能够被人们所拥有的对象,即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第三,必须对人有使用价值。第四,必须具有稀缺性。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志存在的东西,虽然能被人们拥有,也对人们有用,但是如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具有稀缺性,就不可能成为财产,形成财产权利关系。财产所有制的含义财物所以能够成为财产,关键在于占有,在于人和物之间客观存在的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马克思:《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1页)这种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财产所有制的内容财产所有制是人们在财产上形成的包括狭义的的所有和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等关系。狭义的所有指财产的归属、领有关系,涉及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占有指人们直接掌握、实际控制和具体管理财产的关系;支配指人们最终处置、安排、调度财产和决定其使用方向的关系;使用指人们改变、消费财产的关系;收益指人们通过占有、支配和使用财产获取相应收益的关系。资产和资本的联系和区别从联系的角度看,资产和资本都是财产的存在形式,资产包含资本,资本是资产中最活跃的要素。从区别的角度看首先,在一定意义上,资本就是资产,但资产却不一定是资本。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资产只有被作为要素商品用于价值增殖的时候,才是资本。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倘若仅仅作为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购买普通商品,它只是一般等价物;若“窖藏”起来,没有用于投资,也只是财富和资产的沉淀。上述财富形式虽然构成持有人的资产,但不能成为资本。其次,二者体现的关系不同。资产主要与实物形态有关,表现为财富的存在和运用的形式,体现财富的归属关系。资本与价值形态有关,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剩余索取的关系。再次,二者的流动形式不同。资本是个动态范畴,需要在流动中形成和保值增殖。而资产的实物形式可能不流动,但其资本价值却可以所有权证书的形式在资本市场上交换和流通。财产所有权的含义及其重要意义在财产所有制关系中,狭义的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或归属权。它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它决定着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也决定着其他权能的行使和运用。1.在某些条件下,掌握财产归属权的主体,可以自主行使其他几个产权,自己进行生产经营。这时“四权”就统一归这个主体而不分离。2.有时,所有者也可以不亲自经营,而以取得的一定利益为条件,将占有、支配、使用等权能(合称为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委托给别人。这样,“四权”就会发生不同情况的分离。产权的含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财产所有制关系受到正式规则(包括法律规则、社会契约和组织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包括人们的文化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的承认和保护,在法权方面分别表现为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其中前四个产权反映了所有制主体的权利和职能,合起来简称为“四权”。“四权”加上相应的收益权,就构成了全部的产权或财产权。狭义的所有权与产权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ü所有权是产权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所有权就不存在产权问题;ü产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经济权利,没有产权则所有权的权益无法实现;ü狭义的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2、区别从所有制层面把握:狭义所有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表明财产的归属权利,即财产归谁所有、由谁支配、谁来收益的生产关系。产权属于经济运行层次的范畴,是经济行为主体之间在财产营运中的权利关系,是指界定各经济行为主体占有和运用财产的权利边界和运行规则,即各经济行为主体涉及权利关系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如何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权责利关系。产权的性质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营运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系,内在地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性质。1、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的领域,以保护其特定的财产权力。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是否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和使用该财产,就无所谓产权,也没有界定产权的必要。2、产权与产权之间必须有明晰的界限和数量限度,否则,权能的行使无法有效地进行,无法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无法降低交易成本。3、权能行使具有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的不同权能可以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解,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权能分解是整合各个产权主体利益关系的需要,利益分割是权能分解的必然结果。4、产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转手和交易。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有限性和可分解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性的、边界清晰的、可以分割并可计量的产权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进入市场交易。产权和债权的区别产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第一,它们形成的途径不同。产权是投资形成的,而债权则是通过借贷形成的;第二,它们的权利内容是不同的。产权的权利内容是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而债权的权利内容只能是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的义务,不能因此去占有、使用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它们承担的风险不同。产权要承担财产经营的风险,经营不善,所有权人不仅得不到投资回报,而且还可能赔本,甚至承担无限责任。而债权则不承担这样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经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