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995北京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95年3月1日1995北京关于批准发布长途通信光缆、微波接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4〕67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281号文的安排,由邮电部负责编制的长途通信光缆、微波接力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两项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邮电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11月4日编制说明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邮电部负责主编,具体由邮电部设计院会同邮电部北京设计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微波接力通信工程的建设经验,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贯彻国家电信技术政策,注重推动技术进步和提高投资效益,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五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装备选择与配备、建筑与建设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资料及时反馈给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邮政编码100804),以便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4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装备选择与配备4……………………………………………………………………………………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5……………………………………………………………………………………第五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附加说明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用网新建的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专用网、地区网等同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通信技术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安全适用。第五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一、工程建设应与当代科技与通信发展方向相适应,积极采用先进传输手段,目前应大力推广数字微波传输技术及无人值守和自动监测管理的微波系统。二、工程建设应符合通信发展规划的要求。建设方案的规模应以近、远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扩容和发展的可能。三、微波接力通信线路路由的选择应符合长途传输网路组织的总体要求。在确保传输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最短的路由,最少的投资,实现最大的业务收容。路由走向提倡公用网与专用网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四、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节约投资,努力降低工程造价。第六条本建设标准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综合指标,应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调整系数调整使用。第七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微波接力通信线路一般由终端站、中间站、分路站和枢纽站构成。无人值守和自动监测管理的微波接力通信线路应设置相应的监控中心、维护中心和维护点。第九条数字微波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电路等级划分:一级干线电路:用于国际局间及国内二级以上长途交换中心之间的长距离数字传输,假设参考通道长度为2500km;二级干线电路:用于国内二级长途交换中心至本地数字交换端局之间的省内中短距离数字传输及专用网、地区网内的数字传输,假设参考通道长度为1250km;用户级电路:用于国内本地数字交换端局至用户之间的短距离数字传输,假设参考通道长度为50km。二、按系统容量划分:大容量系统:传输信道总比特率大于等于100Mbit/s;中容量系统:传输信道总比特率大于等于10Mbii/s,小于100Mbit/s;小容量系统:传输信道总比特率小于10Mbit/s。第十条模拟微波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电路等级划分:一级干线电路:用于国际局间及国内二级以上长途交换中心之间的长距离模拟传输,假设参考电路长度为2500km;二级干线电路:用于国内二级长途交换中心至三、四级长途交换中心之间的省内中短距离模拟传输以及专用网、地区网的模拟传输,假设参考电路长度一般为1000km。二、按系统容量划分:大容量系统:传输信道总话路数为960路及以上;中、小容量系统:传输信道总话路数为960路以下。第十一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的微波电路在通信网络中的地位与作用、业务需求预测结果以及与原有通信网络的配合等诸方面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邮电公用网省际间微波干线传输应按一级干线电路建设;省内电路及专用网、地区网的微波传输应按二级干线电路建设。跨省连接及全国联网的专用电路必要时也可按一级干线电路建设;数字交换端局至用户之间的数字微波传输应按用户级电路建设。二、邮电公用网省际与省内的微波干线传输应采用大容量系统;省内电路支线及专用网、本地网宜采用中容量系统,通信业务需求量大的地区可酌情采用大容量系统;用户级数字微波电路宜采用小容量系统,必要时可酌情采用中容量系统。三、根据业务量调查和预测,计算出拟建微波电路近、远期所需的传输电路数量,按照近期(5a)和远期(15~20a)的业务增长需求确定系统数量与容量。四、注意与原有通信网络的结合。如果拟建微波电路路由上有多种传输手段,应根据原有网络的分担能力合理地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五、根据目前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应加速网络数字化的进程,新建电路不应再建模拟微波中继系统。第十二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构成包括下列内容:2一、微波设备安装单项工程;二、终端复用设备安装单项工程;三、电源设备安装单项工程;四、房屋建筑单项工程;五、微波天线塔单项工程;六、供水、市电引入、专用道路等配套工程。第十三条各单项工程的主要内容:一、微波设备安装单项工程主要包括:微波站微波设备、监控设备、天馈线安装及维护仪表、工器具配备等。二、终端复用设备安装单项工程主要包括:终端复用设备安装及维护仪表、工器具配备等。三、电源设备安装单项工程主要包括:微波站交直流电源设备安装及维护仪表、工器具配备等。四、房屋建筑单项工程主要包括:微波站生产用房、辅助生产用房及生活用房建筑等。五、微波天线塔单项工程主要包括:安装架设微波站天线塔等。六、供水、市电引入、专用道路等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微波站供水设备安装、高压电力线架设、自建专用道路修筑等。第十四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如房屋、天线塔等)和原有装备(如电源设备、配套设备、仪表工器具等)的基础上确定。3第三章装备选择与配备第十五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应采用符合进网要求的定型产品,主要设备未经鉴定合格不得采用。中、小容量系统的设备水平宜中等适度,大容量系统应采用先进水平的设备。引进设备必须先进成熟且满足进网要求,在性能价格比基本相当时,应优先采用国产设备。第十六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建设的传输通道性能指标及可用性,应满足国家标准及进网要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邮电公用网省际与省内干线电路微波传输,应主要采用4、6、11GHz频段的微波设备,省内电路支线、专用网、地区网及用户线路网应主要采用2、7、8、13、18GHz频段的微波设备,同时应因地制宜地开发采用新的其他频段的微波设备。第十八条终端复用设备应根据近期通路的要求配备。在组织电路转接时尽可能采用高次群转接,数字复用设备应尽可能与数字程控交换机2Mbit/s接口,如需与模拟交换机接口时,应根据交换机制式选用相关的接口变换设备。第十九条电源设备的选择与配备应符合下列原则:一、无人值守微波中间站宜按无人值守供电系统配备电源设备;有人站可视市电类别、设备负荷及原有设施情况酌情配备设备。二、交、直流配电设备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备,远期发展负荷大时,直流配电设备采用并联方式的应按近期负荷配备,采用独立供电方式的应按远期负荷配备。三、油机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根据供电方式及发展负荷确定。四、换流设备、蓄电池宜按近期负荷配备。第二十条息波站微波设备配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微波收发信机、分集接收机、电话调制解调机、电视调制解调机、监控设备、公务联络设备、波道倒换设备、电视监测机、波导充气机、交流电子稳压电源、天线、馈线、分路系统设备等。各种设备的数量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及通信系统组织情况确定。第二十一条上下模拟业务的微波站,载波终端复用设备配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调制设备、载供设备、调线转接设备、配线设备、音终设备及业务通信设备等。各种设备的具体数量应根据近期通路组织的安排确定。第二十二条上下数字业务的微波站,数字终端复用设备配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各次群数字复用设备、D/I(上下电路)设备、A/D交换设备、信令变换设备、数字分配设备、零次群复接设备、音终设备、音频试验设备以及业务通信设备等。各种设备的具体数量根据通路组织的安排确定。第二十三条微波站电源设备配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变压器、调压器、柴油发电机、市电低压配电屏、油机电源转换屏、交直流配电屏、自动稳压稳流硅整流器、蓄电池、油箱(或储油罐)等。采用新能源供电的微波站应配备相应的电源设备。各种设备的具体数量视工程情况酌情确定。第二十四条微波站主要仪表的配备应能满足日常维护工作的需要,同时应具备稳定可靠、精度高等性能。仪表配备的品种应根据微波站的类型及该站在通信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第二十五条新建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车辆配备可参考下列指标确定:一、有人值守微波站配生产维护用车1辆。二、维护中心配载重车或油罐车1辆,仪表工具车(或抢修车)1~2辆。三、维护点配仪表工具车(或抢修车)1辆。4第四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微波接力通信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微波站房屋建筑应满足通信工艺的要求。生产用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耐久年限不低于50a,内外装修宜为中等水平。当微波站位于较重要的城建规划区时,其外装修标准宜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二、无人值守中间站宜将生产用房集中在同一建筑物中,建筑形式宜为封闭式二层楼房建筑,并应考虑防盗、防火、防尘、防虫及防水等项措施。根据当地情况,可在站内修建少量住房,供看守微波站人员使用。三、有人值守微波站可为单层或多层建筑。设在综合通信楼内的微波站,微波机房宜设在最高层。四、微波站房屋建筑抗震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五、微波站、维护中心其他房屋建筑均按当地民用建筑标准执行。六、微波站通信设备机房室内温度宜为10~30℃,相对湿度宜为80%以下。第二十七条微波天线塔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微波天线塔宜采用自立塔,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可采用拉线塔。塔体宜采用金属结构,使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