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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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车队有关负责人员组成。第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车队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五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六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事故发生,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公司和职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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