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吕培印北京安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主要内容一、背景二、相关政策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排查案例五、系统演示一、背景一、背景1、2001年以来全国地铁施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伤亡人数一、背景2010~2011年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事故根据住建部统计数据,2010年7月~2011年9月,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共发生23起事故,死亡18人,其中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率占比50%以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事故呈现以物体打击、施工机具伤害、高处坠落以及触电等为主要致因的特征。一、背景2011年北京建管公司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有7条线路,共91个标段。轨道交通工程共发生事故、险情19起,其中亡人事故8起(亡8人)。与2010年(14起,亡6人)相比,事故、险情起数增长35.71%,死亡人数增长33.33%。2011年与2010年事故险情比对图00.511.522.533.5事故起数2010年2011年2010年3212010201022011年312332020021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2010年/2011年北京地铁施工事故统计/分析2011年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为:物体打击事故(4起)、高处坠落事故(2起)、隧道/路面坍塌事故(3起)、管线破裂事故(4起)、火灾事故(3起)、隧道涌水事故(1起)、机械伤害(1起)、设备倾覆事故(1起)。2011年事故、险情类别分析4,21.05%4,21.05%3,15.79%2,10.53%3,15.79%1,5.26%1,5.26%1,5.26%物体打击管线破裂火灾火情高处坠落隧道/路面塌陷隧道涌水机械伤害设备倾覆一、背景一、背景统计结果表明,地铁工程结构安全事故发生率低,整体控制情况较好;而临边防护、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临时用电、设备倾覆等施工作业事故发生率高。10年来全行业开展地铁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工程结构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鉴于施工作业事故频发的情况,特提出用PDCA闭环管理方法,开展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3、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必要性/总目标必要性:一、背景(1)健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体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提高自查自报隐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安全生产制度以及各项工作的落实。(2)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预防工作,不留死角,防止反复,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3)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达到系统化、标准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整体水平。3、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必要性/总目标总目标:二、相关政策二、相关政策(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局令〔2007〕16号)(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三)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四)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2012〕1号(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七)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报批稿2016年二、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相关政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素。事故隐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细化分级。【说明】本条是关于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以及事故隐患分级的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小隐患亦可能引发大事故。为了方便操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隐患进一步分级管理,具体可参考北京、西安的隐患分级标准。二、相关政策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有权向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隐患管理水平的规定。重视和鼓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实现科技兴安、科技保安。如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科技手段和智能设备等,一定能提高事故的预防能力和控制水平。二、相关政策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保险、保险经纪、咨询等机构参与工程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七条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说明】本条是关于各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人的规定。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有关的参建等单位。在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的前提下,逐级落实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二、相关政策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考核标准;(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统计方法;(四)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及等级划分;(五)事故隐患排查响应时限及报告程序;(六)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时限及验收程序;(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二、相关政策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参建各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对参建单位进行合同履约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部门,配齐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全面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和自报。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岗前隐患排查专项培训,经施工企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管理。二、相关政策【说明】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施工单位作为五方主体之一,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第一是制度上保障,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起项目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配置齐全事故隐患排查人员;第二是隐患工作内在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体系要求开展隐患工作,以自查、自改、自报为主;第三是施工单位负有教育培训的义务,对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岗前隐患排查专项培训,并进行考核;第四是对分包单位隐患工作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分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其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相关政策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不能保障施工安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说明】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监理单位具有“督”和“查”的两个职责:一方面,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参与验收工作;另一方面,监理单位有义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监理单位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二、相关政策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配合施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说明】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隐患排查是设计后服务的一种形式,是设计巡视的一项工作内容,目的是查看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按照设计者意图进行施工,查找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设计中的不足,帮助解决可能设计不到位出现(各类)的隐患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以配合为主,处于辅助地位。二、相关政策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对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巡视情况,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说明】本条是关于第三方监测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方监测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不同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是根据本职工作和工程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巡视情况,具有侧重性、片面性;第三方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以配合主体责任方为主,处于辅助地位。二、相关政策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说明】本条是关于各参建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规定。各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既是落实各参建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重要依据,又是建立隐患数据库的客观需求。通过对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可以为掌握安全质量管理轨迹,分析、预测、研判和掌控生产态势提供了科学依据。二、相关政策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十五条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事故(件)资料、工程项目特点,进行危险性分析,辨识危险源,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事故隐患等级。【说明】本条是关于要求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应编制事故清单并明确事故隐患等级的规定。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涉及专业多、类型多、致因复杂,各单位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设计文件、事故(件)资料、工程项目特点等,通过科学合理的安全评估手段,来编制事故隐患清单,明确事故隐患等级。确定事故隐患等级时,应考虑隐患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同时结合自身管理特点与技术特点两个方面来设置其等级。二、相关政策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应明确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施工、监理单位的其它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按其规定的频次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未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对事故隐患产生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二、相关政策第十八条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应将排查信息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当发现危害程度较大的一般事故隐患及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二、相关政策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与验收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告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告知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在现场存在事故隐患的部位设置告知牌,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应急措施及报告电话等内容。(二)在易燃易爆、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在班前交底时,应向员工说明作业范围内存在的危险源和尚在治理中的事故隐患,以及避险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