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程序(QG/XXCX4.4.6.10-2002)页码:1/21目的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应于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工作。3职责3.1保安处是消防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3.1.1负责制定消防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岗点);对集团公司各级重点防火部位(岗点)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配备。3.1.2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组织,解救被困人员、实施灭火行动及疏散物资和安全保卫等工作。3.1.3负责管理部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与管理。3.1.4对集团公司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并督促整改。3.2水电分厂负责室外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的日常维护与管理。3.3各相关部门3.3.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规,落实集团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3.3.2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3.3.3将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统筹考虑,保证消防经费的落实。3.3.4负责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与管理。3.4各二级部门兼职消防员和义务消防队是消防管理体系的主要成员,在消防管理上,受保安部门(人员)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日常开展。4.工作程序4.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4.1.1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执行,工程整体验收前必须先进行消防单项验收,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整体验收;4.1.2日常工作中消防器材的配置由需要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报保安处,由保安处到公安消防机关指定地方统一购买,需求部门从保安处领取消防器材并配置;4.1.3购置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环保型灭火器材,逐步淘汰1211灭火器。4.2消防安全机构4.2.1集团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由管理者代表担任。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由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行政一把手担任。4.2.2专职、义务消防队4.2.2.1专职消防队设在保安处,队长由保安处消防专干担任,队员编制13人。4.2.2.2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成立10至30人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各部门行政一把手领导担任。4.3日常管理4.3.1重点防火部位(岗点)确认4.3.1.1保安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各部门具体情况及造成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决定重点防火部位(岗点)的确定。4.3.1.2保安处对公司重点防火部位(岗点)设置标志,确认重点防火部位(岗点)的责任人。4.3.2培训4.3.2.1保安处应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提高灭火技能和防火意识。消防管理程序(QG/XXCX4.4.6.10-2002)页码:2/24.3.2.2对重点防火部位(岗点)人员加强消防培训(包括消防演习),特殊岗位执行执证上岗。4.3.2.3各部门每年至少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一次普及消防知识的教育,加强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的宣传,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防火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4.3.2.4保安处对新分配到重点防火岗位(部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外包工队人员)进行消防知识专项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并有完整的记录。4.3.2.5按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消防知识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4.3.3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子公司应认真落实各项防火制度,严格执行重点部位出入制度、明确责任人,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4.3.4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应向保安处申报,安环处凭动火审批报告开具动火证。4.3.5保安处消防队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子公司按消防规定要求指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与检查,并统一维修。4.3.6保安处消防队负责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相关单位演示。4.4火灾事故响应4.4.1发生火灾事故所在部门或岗位人员应立即向保安处消防队和安环处报警,报警电话:8873119或是3119(保安处)及8872689或8872489(安环处)。4.4.2报警时,应讲清发生火灾事故的岗位或地点、燃烧的物质、火势情况、事故破坏程度及现状,是否人员受伤、报警人姓名、电话号码。4.4.3保安处消防队报到报警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查明燃烧部位,根据火势、风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必要时报衡阳市“119”指挥中心,防止事故扩大。4.4.4施救时,应充分利用现场水源、灭火器材进行扑救。4.4.5发生火灾的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扑救,邻近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给予支援。4.4.6生产制造部根据火情作好断电、可燃气体、液体和供水准备,医院作好救护准备,居委会作好居民疏散准备。4.4.7保安处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5记录重点防火部位档案6相关文件QG/XXCX4.4.7-2002《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消防管理制度》《动火管理规定》《关于成立消防安全机构的通知》《关于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的通知》《关于确定消防安全责任部门重点防火部位(岗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