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宁市人民医院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人社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员聘用制系医院编制内全体职工和编制外用工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岗位聘任制包括医院内部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工勤技能系列各级各类岗位的聘任,不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医院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全面推行公开招聘2第六条结合医院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的方法聘用工作人员。第七条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编制内招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实行职业资格制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第四章聘用范围第八条人员聘用范围系医院编制内的在编人员以及编制外人员。第九条与医院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编制内或编外人员,方可按照医院岗位设置计划,申请参加符合条件的岗位竞聘。未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参加岗位竞聘。第十条进入医院见习期人员,不在医院岗位聘用范围之内。第五章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如下:1.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3项;2.应聘人申请应聘;3.医院人事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医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第六章人员聘用与合同签订第十二条医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式3份,受聘人员、医院各执1份,安宁市卫生人才分中心、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符合签订聘用合同的条件。(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两种。1.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未满25年的人员,按规定与医院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每次签订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8年。42.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距离退休年龄10年内及取得中职职称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双方聘用关系的终止不做时间上的特殊约定。(二)受聘人员应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上岗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三)聘用内医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岗位聘用期内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等情况,则聘期相应调整,合同的相关内容按要求做相应变更。第十四条因医院工作需要聘用的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医院编外用工原则上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共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期限一般为5年。2.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本人申请与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医院以约定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5同。(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职务变更、岗位调整或作调动等情况,则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相应变更。第十五条医院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聘用正式在编人员的见习期为1年。聘用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继续聘用;不合格者,医院与之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十六条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第十七条医院及各用人科室根据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岗位履职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第十八条考核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群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以工作实绩为主的方法。考核6内容与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相符合。年度履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由医院人事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协助。第八章续聘与解聘第二十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医院和受聘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权、利。合同不因医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第二十一条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第二十二条人员聘用时,受聘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有权予以缓聘:(一)无岗位的待遇人员;(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满6个月后仍不能恢7复工作的人员;(四)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缓聘的人员。第二十三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予聘用;如已受聘,医院可解除其职务,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伪造学历、学位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的;(二)谎报、剽窃他人的教学、科研、医疗研究成果的;(三)在聘任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相关人员的;(四)威胁、恐吓聘任相关人员的;(五)诽谤、诬告其他应聘任相关人员的;(六)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未经医院同意出国逾期未归者,自应回国之日起算,视为旷工。8(三)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医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从事第二职业或未批准的多点执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五)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经院办公会议研究,不符合医院聘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一)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部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等情形),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医院和受聘人员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三)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6个月),仍不能胜任的。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不得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9(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在医院患职业病或因公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已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五)在医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聘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医院:(一)在试期内;(二)经医院同意考入普通高等院校需脱产学习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四)依法服兵役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一)承担医院重大科研项目期间;(二)掌握国家秘密或医院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10和资料,在规定的保密期间。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一)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责、权、利,无法定或约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二)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三)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时,双方即可终止合同关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过医院考核合格,医院和职工可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四)医院与受聘人任何一方提出解聘合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三十条聘期期满未续签合同的离职人员、聘期内被解聘人员或调离人员,离岗离院前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物、办妥工作交替;担任财物管理、审计批工作的,还应经医院审计后方可离岗。离院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11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手续未办理完结时,不得擅自离岗。如医院与受聘人另有约定的,双方还须按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医院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应为被解除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解除合同的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协助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第三十二条因身体健等其他原因不能参与竞聘或未竞聘到相应岗位的待聘人员,按照《待聘、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第九章聘期待遇第三十三条医院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工资待遇由工资和奖励性绩效组成。第三十四条奖励性绩效的分配实行院科两级分配,由医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发放。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医院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十章违约责任12第三十七条由医院出资引进或提供专项培训人员应与医院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聘用人员违反服务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医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三十八条虽未与医院签订协议,从外单位调入医院工作不满5年而申请调出的,服务期限每不足1年,应向医院支付违约赔偿金2万元;离职脱产到全日制院校学习、公派留学和政府部门指令性工作调动除外。第三十九条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应当由医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医院依法支付。第十一章人事或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四十条医院人事科负责聘用与聘任过程中人事或劳动争议的申诉受理和人事、劳动争议的调解。(一)当事人在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方面有异议的,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聘用、考核结果后的10日内,向医院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调查结果。(二)当事人对申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的15日内,向医院人事科申请13调解。人事科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的15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第四十一条医院人事科组织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安宁市人民医院二O一二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