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知识(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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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金融机构本讲主要介绍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的状况、历史发展和功能职责。通过本讲的学习,应该能够:1.掌握有关金融机构的性质;2.了解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和职责。能够灵活利用各金融机构的特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一、金融机构简述(一)金融的涵义1.什么是金融?金融是指有关货币、信用的所有经济关系和交易行为的总称。金融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前者是指投融资双方不与金融机构直接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后者是指投融资双方通过金融机构并构成与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方式。2.什么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经济决定金融,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着不同的金融组织体系。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二)金融机构的沿革最早的信用中介组织是货币兑换业,主要办理货币代保管、代收、代付等较为简单的业务,后经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使这些信用中介机构演化为银行业。“银行”一词的原意,出自意大利文,意为“坐长凳子的人”,说明最初的银行业务非常简单,设备非常简陋,坐在长凳上即可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我国金融机构的雏形始于唐代,到了明末清初,以“票号”、“钱庄”为代表的早期金融业已十分发达。但由于我国近代的国力衰竭及内忧外患,导致经济发展滞后,银行业发展迟缓。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金融机构单一,基本上只有国家银行。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主要起会计、出纳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三)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现状金融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地位和功能划分的标准;按业务性质划分的标准;按经营规模划分的标准;按金融机构负债的性质划分标准等可以把金融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里,主要是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可分为三大类: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与经营性金融机构。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详见本讲二)。2.监管机构的职能与分工。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意见和建议;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2)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业监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具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致可归纳为: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统一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各类证券、期货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负责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负责对有价证券发行的管理;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核准企业股票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交易活动;监管境内期货合约市场的交易和清算;监督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负责对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的监管。(3)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罚。3.经营性金融机构的分类,主要有: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的盈利性机构。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证券机构,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客观要求。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各类金融机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提供服务。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1)历史沿革。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5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性质和作用。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3)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管理机构是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二、中国人民银行(一)历史沿革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1月1日起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此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存、贷款等经营性业务。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二)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它是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是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资金不足时,可向其发放贷款,它又是银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特殊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它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行为干涉。按照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体现在:财政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不得向各级政府贷款,不得包销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它执行全国统一的货币政策,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职责的履行也不受地方政府干预。(三)主要职责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7.经理国库。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12.作为国家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系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和中国银行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直属国务院领导,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82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国务院的决定,与中国银行分开,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其后,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国家外汇。1990年1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是实施国家外汇管理的职能机构。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四项:(1)负责国际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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