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医院专利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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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印发《123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科室: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123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并遵照实施。附件1:123医院专利管理办法123医院2018年1月25日附件1:2123医院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院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完成该发明创造人所有。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履行我院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是非职务发明创造。3第四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受理专利代理。第五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职务发明其发明权属单位所有,对职务发明创造须申报专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或占为已有。第二章专利的管理第六条我院的专利咨询申请管理部门为科教科,科教科对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第七条专利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医院要把专利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教科要在及时分析和把握国内外市场竞争形势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的时机、地域和专利申请类型统筹部署,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科教科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报告;2、专利申请报告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申请理由,并附文献检索报告;3、科教科对专利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组织召开医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专利申请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出具意见,报医院主管领导;4、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科教科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事务机构代理。45、发明人自行委托专利事务机构代理专利申请事宜的,除须向科教科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与专利事务机构签订的代理合同。第九条各科室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申请条件的,必须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学术交流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发明创造应作为医院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第十条医院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都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第三章专利的保护第十一条我院职工有权保护本院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向科教科或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各级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或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应自觉遵守专利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利。第十二条医院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科教科牵头组织实施,在进行专利诉讼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代理人办理。第十三条科教科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国内外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院权益的他人专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第四章奖励与惩罚5第十四条取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123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的专利权)后,我院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对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相应的比例分配给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第十五条我院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医院应将专利证书复印件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情况计入职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六条分管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管理部门,在专利管理工作中给我院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或避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我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医院未能按照《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123医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和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向上一级专利管理部门或当地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述。第十八条我院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及专利管理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专利的流失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医院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6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起申请的专利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医院科教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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