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欢对比的,可以不对比记忆红字部分看看,然后尽量不要记混内部班的做填空/判断题不会混淆,就不用对比,混淆就需要对比行政诉讼没有列明的同民诉不重要的知识点没有做对比,那些不考基本制度刑诉民诉行政诉讼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区分:未成年不属于中院管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区分】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只有国家秘密不公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陪审员一审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二审不可以(刑诉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一审“普通争诉”可以有陪审员(包括重审、再审按照一审)。二审不可以简易程序不可以、特别程序不可以独任庭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发回重审、再审不可以】【注意】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注意】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担保财产超基层管辖范围必须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4)督促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调解、和解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调解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注意】公诉案件不能调解,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可以和解)。【注意】附带民诉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出现调解,调解也具有法律终结力。【注意】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和解协议可以分期履行。但刑诉的和解程序,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可以分期履行,需要立即履行。详见2015卷二75题。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一、不可以调解的:1.特别程序案件、2.督促程序案件、3.公示催告案件、4.破产还债程序5.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关系案件,6执行阶段二、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1、离婚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6类案件: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行政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例外①裁量争议案件②赔偿和补偿问题(今年认为也可以和解)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附带民诉中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注意】二审、再审调解结案的一律要制作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结案的可以依职权做出赔偿的决定(限于撤销或变更直接针对财物做出的行政行为)诉讼的调解必须依申请,才能判决赔偿和解1.自诉案件2.附带民诉3.公诉案件和解范围(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可以和解,不能调解)同调解的范围①裁量争议案件②赔偿和补偿问题和解的法律效果侦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起诉:(1)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1)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2)申请撤诉。二审和解后撤回上诉(不是撤回起诉),只能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不能就和解协议起诉】执行和解后撤回申请,既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也可以就和解协议起诉回避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回避的决定权1.法院:(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其他人员——由院长决定。2.检察院:(1)检察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2)其他人——一律由检察长决定。3.公安:(1)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2)其他人员——均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实行“谁聘任,谁决定”原则。1.院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同民诉回避的效果1、审查期间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2、复议期间不停止1、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复议期间不停止回避的效力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仲裁——效力待定主管和管辖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4.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没有未成年、没有黑社会】【口诀】国、恐、无、死、没收违法所得、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没有黑社会】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2、海事、海商案件;3、公益诉讼案件;4、知产纠纷案件(可能是基层、中院、知产法院)5、仲裁相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涉外仲裁裁决的财产、证据保全;【国内仲裁保全:基层,其他仲裁全中院】【口诀】重大涉外港澳台,海产(海事、知产)公益和仲裁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3重大共同诉讼4涉港澳台、涉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复议维持、共同被告、级别就低)上下级法院的管辖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级别管辖不可违背【注意】共同犯罪中一人可能归中院管辖,应该全案移送,但有未成人可以由基层法院继续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分案处理。【2014年卷二66题】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注意】“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原则:原告就被告。(经常居住地优先)例外:被告就原告(双方情况一样回到原则)【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不动产专属——被告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原告地可以)限于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只有拘留,没有强制措施不可以原告地)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和原机关所在地都可以管(无论复议维持还是改变)移送管辖刑诉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得直接移送。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在法院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主体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诉讼(没说的同民诉)第三人无考点1、有独三(原告地位、主动起诉方式参加、独立的诉,权利等于原告)2、无独三(原告或被告辅助人地位、申请/依职权)(1)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是否可以行使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权以及对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由其直接承担义务。(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与和解。3、有独三和无独三都不可以提管辖异议1、由原告资格,但没有起诉的原告。2、没有被原告选中的3类被告【共同行为、假共同行为、矛盾行为】+复议改变后原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法院应当通知原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注意】复议维持的情况强制列为共同被告、不作为第三人。3、没有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划分4、第三人参加:依申请/依职权(复议均是可以通知参加。诉讼是应当通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版第418页辩护/代理积极: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1.绝对禁止:(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相对禁止:(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积极: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注意】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消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1、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或副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负责人出庭的,还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2、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证据名称刑诉民诉行政证人资格自然人【刑诉单位不能证人】《刑诉法》第63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没有误工费损失)。自然人、单位(不是单位负责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证人出庭(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①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②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下列情形,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鉴定人只能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有异议、有必要的【没有有重大影响,因为鉴定意见肯定有重大影响】当事人委托或法院聘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可依申请,可依职权】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应当出庭证据的理论分类之直接/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指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人+行为)。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和刑诉不同,只需要单独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可】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或单独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据。免证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实体事实不免证】(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可推翻)(2)众所周知的事实;(可反驳)(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反驳)(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