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1.总则1.0.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市容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根据《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11号令),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拆除工程以及道路排水、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高架桥、过街通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市政工程和配套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管线迁改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1.0.3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施工现场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当合理规划,分开设置。2.0.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实行封闭式管理。2.0.3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2.0.4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编制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2.0.5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2.0.6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2.0.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2.0.8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内容。2.0.9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3.文明施工责任3.1建设单位责任3.1.1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负总责。3.1.2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文明施工的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文明施工创造条件。3.1.3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3.1.4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渣土处置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洗保洁工作。3.1.5建设单位应将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3.2施工单位责任3.2.1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3.2.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3.2.3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3.2.4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负直接责任。3.2.5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实行文明施工目标管理。3.2.6施工单位必须专项列支并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3.3监理单位责任3.3.1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3.3.2监理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3.3.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文明施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3.3.4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合理使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4.文明施工措施方案4.0.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工程项目施工特点编制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4.1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包含以下内容。4.1.1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文明施工的责任和义务,施工现场管理体系及责任人。4.1.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落实目标的措施及奖惩。4.1.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的拨付及使用计划。4.1.4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区域划分、进出道口硬化、场区道路设置、冲洗设施配备、施工余土覆盖、材料及施工机具堆放、施工标识图牌制作以及现场门楼、施工围挡、立面封闭和临时设施的建造。4.1.5根据工程特点编制防治大气、扬尘污染和水土、噪声污染的专项方案。4.1.6施工现场内外卫生保洁措施。4.1.7方便施工现场周边居民生活和出行的措施。4.1.8改善作业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措施。4.1.9地下设施保护措施。4.1.10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4.1.11考评办法及奖惩。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办法和要求,日常检查评比的方法和标准,奖惩办法。5.技术标准5.1工地大门和施工图牌5.1.1施工现场主要进出道口应设置大门,大门宽度不得大于6米。门头应有企业名称和形象标志,力求美观。采用门楼式大门的,大门高度不得低于5米。5.1.2大门必须安装封闭门扇,门扇高度与施工围挡一致,下底悬空不得大于200mm。5.1.3施工现场大门的标语以突出企业文化与安全文明施工为主。5.1.4大门处应设门卫室,实行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5.1.5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保卫、管理责任、公示事项以及渣土管理责任等图牌。5.1.6工程概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保卫、以及施工总平面布置等图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侧醒目处,并设置照明及防雨措施。5.1.7管理责任、公示事项和渣土管理责任牌应放置在大门外侧醒目处。5.2施工围挡(围墙)5.2.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挡(围墙)封闭施工.5.2.2施工围挡(围墙)必须按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2.3施工围挡(围墙)可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砌筑,也可采用彩钢板、PVC板等新型环保材料,提倡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5.2.4砖砌围墙厚度不得小于240mm,每垛间距不大于5米抱240术360mm砖柱加固,墙顶批条压帽,墙面涂料粉刷处理。彩钢板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300mm的踢脚基座,PVC板型围挡底部设置不低于450mm的踢脚基座,每垛间距不大于3米。5.2.5城市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施工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施工围挡(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处于同一作业面同时交叉作业的,各施工单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围墙)。5.2.6施工周期在一个月内或因施工工艺特殊要求,不能设置固定围挡的市政工程和管线迁改工程,可以采用活动围挡。5.2.7拆除工程应设置施工围挡(围墙)。开工前可设置活动围挡,拆除完工后必须设置固定围挡(围墙)。5.2.8活动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8米,采取靠接、背撑和满砌踢脚基座的措施,保证围挡安全牢固平整和防止污水、泥土外溢路面。5.2.9施工围挡(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和废弃物,不得倾靠施工围挡(围墙)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渣土。5.2.10定期检查、清洗和刷新施工围挡(围墙),保证其牢固、整洁。5.2.11市政工程应在施工围挡醒目处规范书写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间和文明宣传、温馨提示标语。5.2.12处于城市交通路段的建设工程应在施工围挡(围墙)顶部安装警示红灯或在醒目处张贴警示标志,警示红灯或警示标志每隔间距不大于20米。5.3材料堆放和立面封闭5.3.1建筑材料、构配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布置合理。5.3.2材料堆放场地坚实平整,地面无积水。5.3.3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其他料具等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码整齐,做到一头齐、一条线、一般高。砖成跺,砂、石料成方,大型工具等应一头齐。5.3.4材料堆放场地宜设置简易围栏,与其他施工区域分隔。5.3.5材料堆放场地应设置材料标识牌,标明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材料标识牌应统一制作。5.3.6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材料应入库分类堆放,专人负责,确保环保、安全。5.3.7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临时存放现场的也应集中堆放整齐,悬挂标牌。5.3.8建筑工程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网(2000目及以上)进行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5.3.9工程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5.4施工道口和场区道路5.4.1施工现场作业段面进出道口设置一般不得超过2个,道路排水、城市立交等线性工程因施工需要可设置临时道口,但车辆、材料进出完毕后应及时封闭。5.4.2施工道口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宽度不得低于施工大门宽度,场地条件允许,长度不得低于15米,并与场区道路相连接。施工道口应保证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5.4.3场区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不低于C25,厚度不低于220mm,宽度不低于3米。5.4.4受条件限制的市政工程可与作业面同步设置临时施工便道,并与进出道口相接。5.4.5临时施工便道可采用碎石、煤渣、三合土等材料夯实固化处理。5.4.6场区道路两边应设置简易围栏与其它施工区域有效分隔。5.5冲洗设施和排水管网5.5.1施工现场进出道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5.5.2冲洗设施包括洗车槽、冲洗台、排水沟、沉淀池、自动冲洗设备、高压水枪等。5.5.3洗车槽为下沉式弧形蓄水混凝土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5,最大蓄水深度不得低于300mm,蓄水长度不得低于6米,槽体宽度不得低于3米,槽底应设置宽度不低于200mm的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洗车槽设置部位距离大门不得小于8米。5.5.4冲洗平台为下沉式轻钢混凝土结构,基槽深度不得低于300mm,长度不得低于5米,宽度不得低于3.5米。平台底部硬化找平处理,设置不低于3%的自然排水坡度,并在合理部位设置宽度不低于200mm的导流水沟,与沉淀池连接。冲洗平台面层采用工字钢排列罩盖,四周搭接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30,混凝土搭接宽度不得低于500mm。5.5.5自动冲洗设备可选购成型产品,也可结合冲洗平台自行改装。自行改装的自动冲洗设备水头扬程不得低于32米,喷嘴数量不得少于16个。5.5.6排水沟设置在进出道口大门处,长度与大门同宽,宽度不得低于200mm,深度不得低于100mm,采用铁篦罩面,通过排水管网与沉淀池相连。5.5.7沉淀池应不少于两级沉淀,沉淀池长度不得低于1.5米,宽度不得低于1.2米,一级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米,二级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1.5米。沉淀深度不得低于400mm。沉淀池四周应用240mm砖石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找平,并与市政排水管网相接,沉淀池面层采用铁篦井盖或混凝土盖罩面。5.5.8进出道口应配置不少于两部380V电压的高压水枪。5.5.9城市二环线内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周边的建设工地,必须安装自动冲洗设备。其它路段的建设工地可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施工特点,设置符合要求的冲洗设施。5.5.10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施工现场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网的,应设置集水井,定期抽排。集水井长度不得低于2.5米,宽度不得低于2米,深度不得低于1.5米,四周采用240mm砖石材料砌筑,并用水泥砂浆抹面找平,集水井底部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面层采用铁篦井盖或混凝土盖罩面。5.5.11施工现场排水管网应设置直径不低于Φ200mm的排水管。场区道路旁和施工作业区域四周也可设置导流渠。导流渠宽度应不低于200mm,深度不低于150mm,四周采用砖砌抹面找平,或用混凝土浇筑收浆找平。5.5.12施工现场排水管网应设置雨水收集井,间距不得大于30米,管网转接处应设置检查井。5.5.13施工现场厕所应设置化粪池,厨房应设置隔油池,与现场管网连接。5.5.14施工废水、雨水排放的沉淀池应与生活污水排放的沉淀池分开设置。5.5.15禁止向饮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污水。5.6施工作业区和现场保洁5.6.1施工作业区应设置围栏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和场区道路有效分隔。5.6.2施工作业区待用建筑材料应分类码放整齐,作业完毕后,多余建筑材料要及时转运归类,保证整洁有序。5.6.3当天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清运建筑垃圾,未能及时转运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后覆盖堆放。5.6.4在同一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