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收费范围。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二、供电配套容量。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二类其他10个设区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0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90元。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如果要求提高配置容量,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l瓦,收费标准提高l%。高可靠性、临时用电收费标准按我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242号执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凡利用临时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费用。五、各设区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六、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不含楼内布线,含表箱及电表)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公司进行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无偿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七、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供电企业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规格及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八、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及其供电公司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具体收取方式如下:1、住宅建设单位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住宅用电申请报装手续,并签订相关合同。2、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用电申请报装后10日内到所在地供电公司营业窗口办理交费手续。第一次前期交纳建设费总额的1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在工程施工前交纳建设费总额的6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第三次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送电前,按当地房产测绘中心确定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清尾款。3、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物价纪律,应在营业窗口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除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九、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各级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系统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必须设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十、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打破垄断,依法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王程设计、施工和监理,所需材料设备也应采取招标形式采购,严禁利用垄断地位强行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十一、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保证用户电力供应。十二、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此前已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原则上新建住宅全部按新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执行,如开发商确有特殊情况,须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暂缓按新标准执行。3江西省建设厅关于《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审核情况的回复赣建复〔2008〕4号省电力公司:贵公司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起草了《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报审稿)》,我厅对该标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向11个设区市房管局征求了意见,我厅认为,该标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为了使这项标准更符合我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实际情况,请先按此标准试行一年,总结经验后颁布实施。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1.0.3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1.0.4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1.0.5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1.0.8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2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231-2001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35~220kV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6~220kV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3名词术语1配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2开关站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3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4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5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6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7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用电负荷(KW)之比值。8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4供配电设计4.1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4.1.1新建住宅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KW;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KW;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KW;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KW;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4.1.2新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表1低压干线截面选择配置系数表序号居民住宅户数配置系数(Kp)13户及以下123户以上12户以下不小于0.73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不小于0.6436户以上不小于0.54.1.3新建住宅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4.1.4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每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W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