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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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最近陆续有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暂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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