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进行明确,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共同依照执行。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曲靖市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工程地点:曲靖市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以上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劳务工作。2、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约定条款、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总(分)包方组织验收。分包人应按照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标准的约定条款、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图纸、进度计划、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3、工程承包人义务3.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3.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3.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3.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3.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3.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3.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3.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4、劳务分包人义务4.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4.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4.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4.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4.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工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4.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4.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4.8劳务分包人提供工机具,并符合安全操作规程;4.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4.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5、安全施工与检查5.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等,由劳务分包人承担。6、安全防护6.1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统一工作服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具体费用承担:劳务分包人承担。7、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如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罚款等各项费用。8、保险8.1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并提供保险单据,如不提供后果自负。8.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9、材料、设备供应9.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2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计划、机具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劳务分包人负责对现场材料的搬运、卸车。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9.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施工机具。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0、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10.1本工程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由劳务分包人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部,由工程部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劳务分包人要承担所耗材料的相关费用。11、劳务报酬的支付11.1本工程采用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分包人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最大支付额度不能超过总包合同的约定,进度款累计付至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归档、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报告审定、承包人与分包人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尾款后,付至分包结算款的95%,最大支付额度不能超过总包合同约定的95%,留5%的质量保证金。11.2工程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进度款支付情况支付劳务分包人进度款。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共同承担发包人资金支付风险,若发包人对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项延期支付,则上述款项相应推延,不能视为工程承包人违约。12、施工变更12.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部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12.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12.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13、施工验收20.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部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14、施工配合14.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15、其它条款15.1劳务分包人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安全生产用品,劳务分包人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务分包人负全部责任。15.2承包人必须在分包人进场一个月内对其发放工程管理制度,分包人必须严格遵照承包人的工程管理制度执行。15.3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用具如绝缘手套、胶靴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解决。15.4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人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劳务分包人负全部责任。15.5生活需用之食物,由劳务分包人自理。劳务分包人工人如有疾病,医疗费用由劳务分包人负责。15.6劳务分包人应根据工程承包人的进度要求编制自己的施工进度计划;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人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施工;劳务分包人施工中用料浪费及不合理的超出限额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负担;劳务分包人在施工中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整洁。15.7对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的用具,劳务分包人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负责赔偿。15.8劳务分包人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工程承包人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15.9劳务分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工程承包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15.10劳务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合同外人员出入现场和生活区域。15.11劳务分包人承包的劳务工程,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以上约定验收标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劳务分包人应予赔偿。15.12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劳务分包人不经工程承包人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赔偿工程承包人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工程承包人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劳务分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5.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工程承包人原因外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怠工和一些不可预见的5个工日以下的怠工,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其费用。15.14劳务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来工程承包人工程部报到,接受登记及安全教育,未登记及接受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每人罚款500元。15.15劳务分包人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分包人非法用工侵犯农民工权益,农民工的劳动生活条件没有得到依法保障的,如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农民工上访事件等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绝不挪作他用。若发生挪作他用或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按挪用金额的20%进行罚款,并在下次工程款拨付时扣回挪用款及罚款,若还未改正或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项,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且分包人不能因此而停止工程的施工,同时需对承包人进行经济赔偿。15.16劳务分包人需配备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一名。15.17劳务分包人应保证焊工的技能和焊接设备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在焊工进场前必须参加工程承包人实验检测所组织的焊工培训(培训工程由工程部根据分包工程特点提出),并经过实作考试合格后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且承担培训费用。若劳务分包人不能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在焊工进场前不参加工程承包人组织的培训,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6、合同终止15.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