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ivilairdefenceworksGB50098-98(2001年版)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3条、第3.1.4A条、第3.1.4B条、第4.2.4条、第5.1.2条、第5.1.9条、第5.2.2条、第7.3.2条、第8.1.2A条、第8.4.1条,自2001年5月1日起2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3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四、规定了人防工程地下街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的确定方法。五、对人防改建工程,在各条款中作了相应规定,既考虑到了改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又要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六、针对避难走道的设置,相应在通风排烟、消防给排水和电气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4主要起草人:朱林华叶思辉李树田潘丽胡世超华建民徐剑苗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1.0.3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人民防空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2.0.2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52.0.3坑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2.0.4地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out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2.0.5人民防空地下室civilairdefence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2.0.6地下街underground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2.0.7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2.0.8疏散出口evacuationexit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2.0.9安全出口safeexit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2.0.10疏散走道evacuationwalk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2.0.11避难走道fire-protectionevacuationwalk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62.0.12防烟楼梯间smokepreventionstaircase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2.0.13火灾疏散照明lighting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2.0.14火灾疏散照明灯light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2.0.15火灾疏散标志灯markinglamp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2.0.16火灾备用照明reservelightingforfirerisk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一般规定3.1.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3.1.2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7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4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3.1.4A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3.1.4B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3.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83.1.6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2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3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3.1.7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3.1.8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3.1.9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防火间距3.2.1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2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9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防火和防烟分区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级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10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表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贮存物品类别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丙闪点≥60℃的可燃液体150可燃固体300丁500戊10004.1.5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4.1.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4.1.7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4.2防火墙和隔墙114.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4.2.2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4.2.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电影院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置阻火闸门。4.2.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4.3装修和构造4.3.1人防工程的内部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