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8-23【生效日期】1995-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第四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第五条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三)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务。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第八条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第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第十条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第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三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第十四条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第十五条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帐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帐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第十八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二)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三)有走私行为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五)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第十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第二十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第二十二条经营国际邮递、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其代理报关资格,按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审定,比照本规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附件:1.《代理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略)2.《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略)3.《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申请书》(略)4.《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