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全镇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按照逐级申请的原则,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发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第四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第五条预测预警的范围、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生产经营环境的不利影响,对重大隐患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现状、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并通过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和相关政府网站发布。第六条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县政府已同意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授权。镇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第七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第八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第九条各村、社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第十条各村、社区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