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训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第三条依据我校学生在学习期内有相当长的时间安排在校外进行实训实习,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学院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必须从院内延伸到院外学生实训实习点。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校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管理的工作。第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组织贯彻落实。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安全意识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校实训实习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安全教育要贯彻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训实习前有集中动员教育,实训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训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第七条在按实训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次实训实习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和协调学生实训实习安全工作,各系成立学生实训实习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学生实训实习安全工作。第九条全校教职工均有维护、保障学生实训实习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应自觉服从学校指派,并完成巡查实习情况的任务。第四章校内实训第十条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生实施实训活动。实训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第十一条学生进入实训室前必须明确实训目的,原理和步骤。未经许可任何学生不准攥自操作任何机器。第十二条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交代清楚本实验室实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要求学生爱护公物,注意安全。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实训室必须自觉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对故意违规和严重违纪,指导老师应立即停止其实训活动。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在实训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老师处理。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规定酌情赔偿,并作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实训完毕,必须按原样整理好实训桌面上仪器设备及配件,将个人物品和废纸杂物带离实训室。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当发生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生实训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七条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第十八条当发生火灾事故时,首先报告消防机关,请求救援,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第十九条当发生重大事故后,系实训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第二十条学生在非学校安排的实习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在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