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激励政策解读黄山市科技局2016年5月1、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市政府设立黄山市科技创新扶持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本市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支持方式: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企业和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畴,采取股权投资、“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1、借转补方式: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特色产业、社会发展等科技研发项目,“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既定目标的,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2、事后奖补方式:(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按照《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足,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二)对企业牵头(含课题牵头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按下拨经费的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市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三)对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不重复享受)。(五)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六)对本市优势产业的技术研究院,年度考核优秀的,连续扶持3年,每年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研究院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围绕我市产业发展,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各类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考核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八)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九)科技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对已落地并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备选库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委托出资300—1000万元。(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十一)支持“创客空间”等创新型孵化机构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支持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给予一定补助。(十三)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最多资助2个国家)。获安徽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十四)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十五)对自主研发获得的发明专利在本市形成产业化的,其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予以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黄山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规模1亿元,首期由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出资2000万元,后期将根据发展需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扩大规模。基金投资项目的注册地和纳税地必须是在本市境内,主要支持对象为市本级企业。支持对象应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高新技术产业、“互联网+”战略新兴产业的科技型企业。主要包括: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本市创办企业;孵化机构、众创空间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创客”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为载体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运营,原则上以股权投资为主。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0%。进行债权投资的,利率由双方协议约定,被投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目前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制订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