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书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姓名身份证号出资人为共谋发展,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充分协商,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一、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2、拟注册名称:中文:有限责任公司(备选两个)英文:3、注册地址:4、法定代表人:职务:5、注册资本:6、公司宗旨:7、公司经营范围:8、公司经营期限:(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二、出资人出资金额、持股比例及认缴时间本协议中出资人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序号姓名出资额(人民币/元)持股比例认缴时间备注1现金2现金3现金4现金5现金6现金上述出资应当在约定的认缴时间内转至账户:。三、上述出资人中,所持有的股权在公司设立工商登记时以出资人的名义持有。出资人只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分红和承担因经营亏损造成的风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四、出资人同意在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中选举王二涛任公司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黄明宏协助其进行经营管理,高兆可负责公司在洛阳地区的项目和渠道建设,李会军负责公司相关的工商,税务和财务指导及监督。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4)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5)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义务(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4)出资人所持股权不得私自转让或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5)出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致力于为公司推荐客户、促成交易,为公司节省成本、创造效益。五、手续办理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公司设立所需要的费用由出资人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六、公司设立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运作,组织机构的设立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七、利润的分配公司财务年度按照自然年结算,公司的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3、提取不低于利润的40%,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配;4、为支持公司长期发展,提取利润的5%提取列入培训基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出资人会议同意后予以调整;八、公司未能设立情形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1)该协议未获得批准;(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九、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可订立补充协议。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出资人各持一份。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除出资人一致认可外,以本协议为准。全体出资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