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文件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注工道路秘〔2007〕3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交通厅(局、委),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的精神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关于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7〕7号)的要求,为做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问题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领域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4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07〕18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新旧专业范围问题道路工程涉及面广,各院校专业设置庞杂。申报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国人部发〔2007〕18号文附表1中,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申报时须提供其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有关部门初审后,报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查确认。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申报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要求的单位资质条件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不特指道路工程类设计资质。申报单位须为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四、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问题(一)累计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是指道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后,又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计算。五、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问题(一)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系指道路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和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工程建设项目中道路工程专业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但不包括工程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人员或原始申报表上的人员。六、工程业绩问题(一)道路工程专业设计项目规模按《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确定。(二)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签字的每个大、中型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图签的复印件一张。七、获奖项目问题(一)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道路工程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包括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二)道路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与道路工程专业相关的科技进步奖。(三)获奖证书上的所有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予认定。对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获奖项目,申报人员须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主要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八、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一)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在编人员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受聘于其他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的人员,由现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九、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时,其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按下列原则认定:(一)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设计单位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其从事设计的时间和完成的设计项目可认定为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和技术业绩。(二)指导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年限,模拟项目的实习不得计入。十、其他有关问题(一)各地应于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并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由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向其说明未通过的理由。(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如上述人员确在道路工程设计岗位,并自愿放弃已取得的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道路工程专业的考核认定。(三)为帮助申报人员系统掌握相关法规、标准和道路工程专业知识,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正在抓紧组织编写考核认定测试手册,各地可组织征订。(四)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3〕11号文执行。(五)联系方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安立花园A座7层,邮编:100101联系人:刘鹏,刘欣联系电话:010-64906325、64906170-327、64907385(fax)电子邮箱:liup@moc.gov.cn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主题词: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核认定补充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交通部公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