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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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群众性、公益性、互助性基金组织。其目的是在公司党政组织的重视支持下,依靠集体的力量帮助公司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发生特殊困难的会员家庭度过难关。为使基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管好用好基金,特制定本章程。第二章会员第二条基金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第三条公司职工(含退休和协解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或退休管理部门入会,按本章程注册,一次性交纳会费后即成为会员。第四条非会员入会在每年10月份的最后5天集中办理。第五条会员入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有关救助待遇。第六条会员证不受内部调动、退休等因素影响,均视为有效。死亡职工的会员证自其家属办理死亡救助手续后自动退会,但其子女如符合救助条件,则可继续享受助学救助直至大学学业结束;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会员,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自动退会,可按规定办理退会手续。第七条父母双亡确无其它经济来源资助的公司孤儿,由公司工会代为交纳会费和办理入会事宜,并负责救助待遇的申报。第八条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均为会员的,困难、助学、火灾救助待遇只能由一人申报,其他成员不得重复申报。第九条会员对基金会管理工作有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基金合理使用的权利。第三章基金第十条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会员个人交纳会费,企业行政资助,工会补贴,社会捐助。第十一条非会员入会需一次性交纳基本会费100元,记入本人账户。凡享受过基金会救助待遇的,所交基本会费不予退还。未享受过救助待遇的,调离公司或自愿退会时可退还其所交基本会费。第十二条凡捐助10000元以上的单位和捐助500元以上的个人,由基金会对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三条基金会采取集中管理的方法。基金单位立户,专款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基金会的收支账目,每年审核公布一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第十四条基金增值:(一)无风险投资所得收益;(二)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第十五条基金增值部分用于救助待遇的支付。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为加强管理,成立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捐助单位领导和部分单位的工会主席组成。第十七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基金会管理制度;(二)根据基金会的发展和救助的实际,修订、完善本章程;(三)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四)研究基金筹集、增值事宜。第十八条职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第十九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金会的资金、账目管理;(二)负责办理救助的审批、发放;(三)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基金筹集、增值及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四)负责会员的入会、退会及会员的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章程的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入会人员的登记、管理、会费收缴、符合救助条件会员申报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第五章标准及办理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救助项目和标准将随有关变化而做调整。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救助项目有:困难救助、助学救助、大病救助、火灾救助、死亡救助。第二十三条当年度累计救助金额达到10000元(含通过公司获得外部救助的金额)及以上的会员,原则上当年度不再享受困难救助和大病救助,但不影响助学、火灾和死亡救助。第二十四条困难救助:(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公司困难标准(濮阳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20%)元)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公司困难标准,但由于疾病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会员家庭,可享受困难救助待遇。(二)根据困难情况,救助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六个等级。(三)原则上困难救助在每年春节期间一次性发放;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救助次数,但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20000元。第二十五条助学救助:(一)助学救助对象是会员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公司困难标准或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公司困难标准,但由于疾病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校子女。(二)助学救助每年在暑假期间进行,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者,停止享受助学救助。(三)助学金发放标准:1、公司困难家庭子女在濮阳市所属各类学校上学,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助学金:接受小学教育的每人每学年500元;接受初中教育的每人每学年800元;接受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1000元。2、公司困难家庭子女接受大专和本科教育(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被高等院校正规录取)的,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助学金:接受大专教育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当年考上的第一年为5000元);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每人每年2000元(当年考上的第一年为8000元)。3、父母双亡又无其它经济来源资助的孤儿在濮阳市所属学校上学,其助学金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学年增加200元;考上大中专院校的孤儿,其学费(以学校通知单为准)第一年由基金会全额承担,以后每年承担50%。4、接受救助的学生须出具学生手册或学校证明,如在学校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含严重警告),学科成绩两科以上(含两科)不及格者,将停止享受助学救助待遇。第二十六条大病救助:(一)凡基金会会员、会员亲生未成年子女和16周岁以上仍在中学就读的亲生子女患大病,经统筹保险部门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比例部分本年度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3000元),可享受大病救助待遇。(二)剩余比例部分本年度个人负担5000元至7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3000-5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负担7001元至9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5001-7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500元;负担9001元至11000元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7001-9000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2000元;负担11001元以上的(困难及特困家庭为9001元),一次性发给救助金3000元。(三)大病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基金会会员证、本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大病救助实行年度累计,即从本次上报之日向前推12个月内所有剩余比例个人负担部分。(五)大病救助每人每年度内累计不超过三次。第二十七条火灾救助:(一)凡基金会会员家庭、宿舍,因意外原因遭受火灾,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火灾救助待遇。(二)火灾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本人申请、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损失清单及贵重损毁物品的照片。(三)火灾个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损失在5001元至7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500元;损失在7001元至9000元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2000元;损失在9001元以上的,一次性发给救助金3000元。(四)火灾救助待遇随时办理。第二十八条死亡救助:(一)凡基金会会员死亡,可享受死亡救助待遇:1、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2000元救助;2、非因工、因病死亡,一次性发给1000元救助;(二)凡因刑事犯罪、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及自伤自残造成的死亡不得享受此项救助待遇。(三)死亡救助待遇的办理须附基金会会员证、死亡待遇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工会在审查上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会员本人或会员家庭一年内享受任何救助的权利,并追究有关单位工会领导的责任。第三十条凡上报的会员申请待遇救助的有关表格和材料由基金会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职工互助基金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原《职工互助基金会章程》(号)同时废止。附: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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