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课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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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课稿教案课程名称:《合同法讲课稿教案》授课对象:党委中心组全体成员教学目的:了解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及其立法的发展,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能够清楚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根据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教学内容:(一)《合同法》立法背景、时间、意义(二)合同及其内容与形式(三)合同的谈判、签订及注意事项(四)合同的履约管理(五)合同纠纷处理实务(一)《合同法》立法背景、内容、意义时间:《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背景: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之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原〈经济合同法〉(81年)、〈涉外经济合同法〉(85年)、〈技术合同法〉(87年)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夕(2001年11月10日加入WTO),中国急需制定统一的合同法,与国际接轨。内容:总则八章(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等一般性规定);分则十五章(15类有名合同),共428条。意义:《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并称为三大框架性法律(二)合同及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特征第一,合同的主体。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平等主体,能够有资格订立合同的有自然人,就是公民个人,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类型的法人,还有非法人组织,像合伙,像法人的分支机构,都能够订立合同。一旦订立了合同,那么它们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以后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这是第二个特点。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合同的第三个特征,它有目的性。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3、合同内容《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和谁签订合同(2)为什么要签订合同,标的、数量、价款(3)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4)违约责任(5)解决争端的方式合同条款的审查与签订4、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5)付款条款: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4、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口头形式现金交易或交易额小[优缺点]。(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其他形式(默示形式)1)作为的默视[购物]2)不作为的默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股东对转让股权,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应购买。不购买的,视同同意转让。《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明确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下个年度。(三)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合同的谈判与签订过程往往相交差。1、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5万一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合同订立部分主要有三个内容: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形式表示出来)。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二是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为要约。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要约的生效期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什么叫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大学回函:“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法院认为: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只是对音调调节器认为该公司应免费提供。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A、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B、按交易习惯确定。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如过去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一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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