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常熟市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的暂行办法常建[2007]22号各镇、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经济开发区、招商城、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垂直(双重领导)单位: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黑名单记录的范围凡在常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直接列入黑名单记录。1、个人行贿、受贿数额累计达到1万元,单位行贿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的;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执业)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承揽工程(执业)的;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有伪造业绩、证书等或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6、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招标不公正的;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8、严重违反工程承发包合同、廉政合同,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9、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的;10、对投诉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11、工程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工程造价审计有失公正、监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12、在工程建设中有不良行为被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在本市的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的;1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二、黑名单记录的处理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人员,经有关部门查实后,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1、凡因行贿、受贿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视情节在1—3年内不准在我市承接政府、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以及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凡因行贿、受贿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视情节在2年内取消在我市的执业资格。(1)单位行贿数额在5~10万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禁止承接业务1年,并建议发证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10~20万元的,禁止承接业务2年,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20万元以上的,禁止承接业务3年,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2)个人行贿受贿数额在1~2万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停止其执业资格1年;2~5万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2年,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2年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申报职称、资质(格)证书、岗位证书等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设行业企业;超过5万元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格)证书、岗位证书等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其申报职称、资质(格)证书、岗位证书等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设行业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申报职称、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及投资申办建设行业企业等。2、对其他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人员一律禁止承接业务或从业资格1年。三、黑名单记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1、黑名单记录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扎口的原则。黑名单由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工程建设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检查时,发现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列入黑名单记录条件的;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行贿受贿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的,要及时通报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记录。黑名单记录情况要及时报送建设局、监察局并由建设局在常熟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布。2、黑名单记录制度建立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明确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必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责任逐级分解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未分解落实、失职渎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黑名单记录自录入网上信用档案之日起,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时,应将其从网上信用档案中予以删除。但处理限制期限超过上述删除记录期限的记录,在处理限制期限未到期前,不予删除。4、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黑名单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举报。四、附则1、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市检察院负责解释;其他处理,由建设局或由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熟市建设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常熟市监察局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审计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