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运营必读:教你合法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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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运营必读:教你合法转载?这篇文章,是BLUES的一篇文章《这样的转载算侵权么?》的问题回答,针对自己转载的一篇文章,做了探讨,请大家给些专业建议,如果可以对更多转载行为做出判断,那就更好了,也算为公众号运营的朋友做些贡献。今天来回答这个转载是否侵权问题的朋友,必须是专业的。BLUES邀请了前腾讯微信法务负责人Marcus(人称“马克思”)创建的Ulegal(有法务)专业人员进行法务解读。文章比较长,大家慢慢看,也可以收藏起来,以后备用,如果能转发给更多的公众号运营者,就更好了,赠人玫瑰,手有余香。自媒体转载的合法边界到底在哪里?自媒体传播环境下,作品“二度传播”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基于自媒体技术平台上提供的分享传播入口,比如微信平台上的“分享至朋友圈”的功能或者微博上的转发功能。如果网络用户基于平台提供的技术入口对作品进行分享的,会保留了作品的原有发表形式,包括作者署名,作品的完整性及发表的平台信息等。微信或微博现有的技术环境并未对公众通过这种形式的传播和复制设置任何限制,在微信或微博平台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也是心知肚明的,因此只要作者不明确声明不允许他人分享,即视为作者已经放弃了基于平台技术入口提供的作品分享权。第二种,传播方式即转载,将他人已在其他平台已发表的作品再在自身平台上登载。对于转载行为,我国版权法只认可传统媒体报刊对其他报刊的转载、摘编不需要经过作者同意,对于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转载操作的合法边界,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限定。本文将从结合自媒体典型运营路径,探讨一下现有法律制度下,自媒体转载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版权?一、自媒体转载行为的法律属性转载是一种对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是作者专有的权利,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传播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且这种传播方式可能会对作品原发表形式进行一些变更,比如不显示原发表平台,只显示作者名称,甚至不标明真实出处;或者对原作品进行部分节选、摘编等。因此,自媒体转载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二、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原则免责?我国版权法第二十二条对特定情况下规定了作品的“合理使用”原则,即社会公众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也无须向作者付费便可使用作品,但该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1.使用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不然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3.必须属于法定的12种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欣赏使用、为评论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引用、为学校教学或科学研究少量复制等不影响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的使用。4.使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不得引用作品的实质部分。鉴于此,以微信企业号为例,基于微信平台为企业号开设的各项功能及企业号的本质目的,是无法排除其商业属性的,尤其是对于开通了广告赞助或赞赏的公众号,因此满足“非营利性使用”的要求。其次,如微信公众号对文章进行全文转载,违背了合理使用所要求的使用部分的占比,即使部分节选转载,也需注意不要将其实质部分全盘复制。综上,自媒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想通过“合理使用”原则免责,首先应明确自己对作品使用性质是否有商业属性及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1和2中豁免情形,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使用的部分应适当,不得大幅引用原作品的实质部分。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即使前述条件均满足,涉及他人作品,使用者应当保留作者的署名,不得曲解原作的意思或因其使用/引用对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三、“法定许可”是不是可以完全越过作者?可以适用于自媒体吗?对于某些特定主体,因其使用作品的需求量大,而且特别强调时效性和紧迫性,比如国家为教育规划编写教材或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等。因版权是自作品完成时自动获得保护的,而且有的创作者喜欢用笔名、昵称之类的无法核查到真实身份信息的代号,所以再逐一找到权利人授权可能会耗费不必要的搜寻成本,所以法律设置一种名为“法定许可”的制度让特定使用者可以越过作者的许可,保障该特定主体对作品的及时使用。然而就我国版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情形,涉及转载、摘编作品的许可权仅及于报刊,而且其转载、摘编的来源也只能是其他报刊。自媒体显然不属于报刊,因此,不能适用法定许可为自己开脱。而且即使是法定许可,虽不用经过作者同意,但也因按照一定标准向作者支付报酬。四、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很多公众号里使用图片或部分文章节选后,会在文末注明“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告知”之类的说明文字。这样的说明能改变其侵权属性吗?如果公众号主在收到追责通知后,删除图片的,公众号是不是就不侵权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通知-删除”义务来源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事先未知情的前提下收到被侵权人的侵权通过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便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作为免责主体仅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不是作为内容提供者的自媒体账号。对于自媒体账号而言,经权利人通知侵权后而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的,属于法律上的“停止侵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不能因此就消除之前的侵权本性。五、是不是都不能转载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在认定转载行为侵权时会综合考虑三个因素。首先,转载主体是否承担了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当转载主体影响范围越大,传播范围越广,对所转载的内容及其转载本身的行为的合法性将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设置这一注意义务的初衷其实是用于规范微博大V们利用粉丝基础转载不实信息,误导公众的情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自媒体也同样适用。自媒体平台承载的粉丝量越多,其对内容合法性及其转载行为本身的审查注意义务也越高。其次,还应考察所转载内容是否明显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再者,转载主体对所转载内容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因为只有作者才享有其作品的修改权,如果他人擅自修改,可能会改变原作所传达的理念,对作品本身及作者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确保其转载行为获得作者授权的前提下,注意转载内容不要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同时尽量不要对作品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篡改,以防错误理解原作精髓,招致不良影响。当然,基于自媒体的主题或风格定位,适当对所转载的内容进行文字性修改或编排排版还是可以的。当然,如果作者已经在其发表时明确表明接受自由转载的,他人全文或部分转载自然都不在侵权之列了。对于之前微信公众号BLUES对太空小孩的文章《都是错的:看完了张小龙的2359条饭否日记》的转载,太空小孩在该文章发表时明确表示接受自由转载,但必须署名、注明来源,且禁止用于商业用途。BLUES在转载时按其要求进行了署名和注明来源,但由于BLUES公众号所发布文章后都设置有广告位入口,无法免除其商业属性,所以转载就不符合太空小孩禁止作商业用途的要求了。六、运营公众号必须特别关注1.关于图片的转载图片属于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是版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范围。要合法使用,必须经过作者的授权。但现实是大部分图片都是找不到作者的,比如百度上传的图片,有可能是作者在上传时没有注意标识来源,也有可能上传者根本就不是作者本人,其上传图片本身已属侵权,更没提标注图片来源了。而百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自主上传的图片是否侵权也无法逐一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自媒体想要合法使用图片,保险的做法是找专业的售图网站进行购买。一般来说,售图网站会保证其所提供图片是获得作者授权的,而且对使用方式和范围有明确的说明,因此购图方按照售图网站提供的说明使用图片的,不用担心侵权。另一方面,通过购图网站获取图片,并保留相关的交易票据,即使售图网站系无权售卖,或者作者因其他原因向购图方追究责任的,购图方可以其发布的图片有合法来源为理由,免于承担侵权法律责任。2.关于朋友圈/微博金句的转载单句虽短,但如符合版权法符合作品要求的独创性的,也能获得版权保护。作品名称都已明确列入保护范围(《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正当竞争案),更何况是更能体现创作者综合理念的句子。所谓独创性,一是独立,要求作者独立进行创作,不存在抄袭、剽窃。二是创作,是一种产生作品的智力劳动,是作者对其综合理念进行表达的行为,而不是机械的对现有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等辅助性工作。张小龙在饭否上的日志大多是其根据自己的心情和状态有感而发,严格来说已经构成了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太空小孩对其作品进行大幅的摘编,属于对作品的汇编,同样是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如果没有作者张小龙本人的同意,太空小孩对张小龙饭否日志的摘编无疑也是侵权的。3.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加了“原创”标记是不是一定合法?根据《微信公众平台原创声明及相关功能使用协议》,原创声明功能是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允许微信公众帐号用户自愿就发布的作品进行原创声明的功能。系统会将作品与公众平台内已经成功进行了原创声明的作品进行智能比对,如无在先相似作品,系统会自动对作品添加“原创”标识。也就是说,所发布作品是否原创是基于发布者的单方声明,而腾讯对其审查比对范围仅限于同样在其平台上进行了原创声明的作品,而且是系统自动比对,非人工审查。也就是说,如果一篇文章未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过,且未添加“原创声明”的,即使某公众号转载了,也可以获得腾讯系统的“原创”标识,但这并不代表公众号的转载行为就一定合法了。未经原作者许可的转载,一旦真正的原创作者追责,发布者或转载者不会因为其获得了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标识”就免于侵权责任。<End>【授权声明】此文章系作者原创,已授权BLUES公众号(微信号:bluemidou)独家首发。未经作者本人及BLUES公众号同意,不得擅自转载。BLUES请Marcus草拟了一份投稿说明,欢迎有产品策划和运营、UI设计等实践经验的朋友们总结自己的案例,投稿给BLUES。【投稿说明】本公众号(微信号:bluemidou)接受自由投稿,投稿人应保证所投内容系原创,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投稿即视为投稿人已授权本公众号对投稿内容独家首发,严禁一稿多投。如投稿后15日内,本公众号未与投稿人联系稿件发布事宜的,投稿人可另投他处。投稿邮箱:50871416@qq.com联系微信:blueslanjun关注【Ulegal(有法务)】公众号Ulegal(有法务)是前腾讯微信法务负责人Marcus(人称“马克思”)离职创建,凭借最懂行业的法律服务优势,给互联网及传统行业互联网转型提供一体化的规则解决方案。懂法,更懂你的玩法,是Ulegal的服务理念。我们深入了解行业的发展路径和趋势,透彻理解和经历行业的风险和问题。我们一直坚信:Ulegal能够给你的,是行业发展的可行方案,而非仅仅一纸风险。法律的核心是规则。我们为规则代言,打造互联网时代的规则帝国。长按识别二维码,咨询法务问题==========公众号作者BLUES(兰军)梅沙科技()创始人;公众号ID:bluemidou;原创3年自媒体人,原迅雷产品总监,腾讯、YY语音高级产品经理,欢迎留言交流。欢迎收藏和分享下面这篇目录,方便大家看标题,点击阅读具体文章。产品经理:BLUES原创350篇文章目录集合扫描二维码,关注BLUES原创文章。点击阅读原文,进入“梅沙户外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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