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fordesignofoildepotGB50074-2002条文说明1总则1.0.1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石油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必须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1.0.2本条规定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1本次修订对《石油库设计规范》的适用范围做了如下改变:1)增加了“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也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2)把总容量小于500m3的小型石油库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2与1984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相比,本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如下变化:1)取消了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和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增加了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为不适用范围。3上述变化有以下情况或理由。l)建设部关于本次对《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修订文件中,同意把小型石油库的有关内容并入《石油库设计规范》中,这样既完善了《石油库设计规范》标准的内容,方便使用,也避免了大小油库两个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之处;2)使石油库改建部分工程也有规范可以遵循;3)相关部门或行业的标准逐步健全,使得这些部门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有了可遵循的国家标准规范。这样,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不再使用本规范;4)出于对安全的考虑,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也应该受标准规范的制约;5)本规范己不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生产装置内部储油设施的设计使用规范的问题己不是本规范应该提及的问题了。1.0.3这一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石油库设计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它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定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关于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本次规范修订时作了调整,且与原规范的等级划分有了比较大的改变。一级石油库从50000m3及以上改为100000m3及以上;五级石油库从500m3以下改为1000m3以下;二、三、四级石油库也都适当增加、调整了容量。调整的理由主要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各地方各部门的用油量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油罐的单罐容量也在不断地加大,目前最大单罐容量已达到100000m3。炼油厂的原油处理能力20世纪70年代250万吨/年处理量已是较大的,现在新建炼油厂已提出达到1000万吨/年处理能力的要求。国内几十万吨的原油库已不少见,一个县级石油库也可以达到几千吨到上万吨的容量。国外的大石油库也有相当可观的容量,如日本鹿岛原油储备库,库容量为694万m3。石油库容量增大了,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也应随之作适当的调整,以使各级石油库的容量梯度更为合理,更便于对不同库容的石油库提出不同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例如,本规范对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在50000m3及以上的油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安全要求。2.0.2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没有根本性变化,只是对乙类油品细化为乙A、乙B类,这是为了适应规范中新增条文的要求而提出的。如要求喷气燃料、灯用煤油等油品应选用浮顶或内浮顶油罐,就有必要把乙类油品划分为乙A、乙B类。在条文中的写法是“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2.0.3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部分作了调整。如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主要是针对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目前有相当多采用钢质结构的现状而提出的。钢栈桥轻便美观,易于制作,但达不到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另一方面油品装卸栈桥(或站台)发生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很少,故允许铁路油品装卸栈桥和汽车油品装卸站台耐火等级为三级是合理的。2.0.4考虑到现在一些石油库有经营少量民用和车用液化石油气的需求,本规范在修订时增加了允许石油库储存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条文。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石油库经营的仅仅是作为民用和车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不能扩大范围到其他石油化工产品。2.0.5本规范没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装卸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有关规定,因为该规范对液化石油气储运设施的设计已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这种情况。3库址选择3.0.1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由于大部分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考虑到石油库的油品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油品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3.0.2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3.0.4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油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3.0.5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中第4.0.1条,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10年。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50年,四、五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25年。另外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湾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第4.3.3条,本条增加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的规定:“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因为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涌水程度差异较大。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涌水增高显著,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约1.5~2.0m;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涌水高度较弱,一般涌水高度在设计水位以上1.0m左右,不超过1.3m。所以,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3.0.7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品污染环境,节约用地等,对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处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表4.0.7中所列安全距离与本规范1984年版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现对表4.0.7说明如下:1本次修订,安全距离按油库等级划分为五个档次,虽然各个级别的石油库的库容增大了,但考虑到本次修订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标准,如本规范1984年版规定:“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本次修订改为:“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保障石油库安全的规定,所以表4.0.7保留本规范1984年版各级石油库的对外安全距离是合适的。这样做还有利于现有石油库进行增容改造。2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除了考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外,还考虑到石油库储存和装卸油品作业时排出的油气对居住区的空气污染。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规定五级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50m是合适的。而随着石油库容量的加大,火灾相互影响也加大,其他级别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依次增为70、80、90和100m。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定了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一级石油库库容没有上限,规模可能很大,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折减。3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对比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4对于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由于国家铁路线的重要性和行驶速度、运输量等远大于工业企业铁路线,因此其安全距离也较大,本条按石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依次规定为60、55、50、50、50m。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4.8.3条中甲、乙类液体储罐距厂外铁路中心线35m,距厂内铁路中心线25m。因此,本条规定石油库与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按石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依次为35、30、25、25、25m。5对于石油库与公路的安全距离,由于油罐和油罐车在作业时都散发油气,油罐区和装卸区都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公路上可能有明火,为避免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按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分别规定安全距离为25、20、15、15、15m。6对于石油库与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油罐发生火灾时,火焰可高达几十米,对库外通信线路正常通话威胁较大,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确定其安全距离不小于40m。7对于石油库与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主要是考虑倒杆事故。据15次倒杆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偏移距离在2~3m的4起,偏移距离为半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为一杆高的2起,偏移距离大于1倍半杆高的1起。8对于石油库与爆破作业场地安全距离,主要考虑爆破石块飞行的距离。9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与油罐区相比危险性要小一些,所以规定其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可以减少25%。石油库的油品装卸区在仅用于卸油作业时,油气散发量很小,与装油作业相比安全得多;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1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容量小,受外界影响小,与油罐区相比也安全得多,发生火灾及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小得多,故这两者与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减少50%,是合理的也是安全的。10因为石油库内或工矿企业的油罐区,储存、输送的油品均为易燃或可燃油品,性质相同或相近,且各自均有独立的消防系统,故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它们之间的安全距离可比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适当减小。“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的规定,是根据本规范第12.2.7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0.3的规定增加50%”是可行的。这样做可减少不必要的占地,为石油库选址提供有利条件。3.0.8本条部分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及原来小型石油库设计规范,并适当作了补充。3.0.9各级机场对周围空间有特殊的安全要求,故制定本条规定。4总平面布置4.0.1石油库内各种建、构筑物,火灾危险程度、散发油气量的多少、生产操作的方式等差别较大,有必要按生产操作、火灾危险程度、经营管理等特点进行分区布置。把特殊的区域加以隔离,限制一定人员的出入,有利于安全管理,并便于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4.0.2石油库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面积都不大,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条件下,将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合并建造,既可减少油库用地,节约投资,又便于生产操作和管理,这是石油库总图设计的一个主要原则。石油库内可以合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