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PPT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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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混凝土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J1155---2011总则1.0.1为加强铁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统一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建设各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对管理层、技术层、作业层人员的质量责任实行终身追究制度。1.0.4建设各方应做好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等工作,落实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等建设管理要求。1.0.5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必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通过严格控制原材料、配合比、试验检测等措施,满足工程结构安全、耐久性能及系统使用功能要求,保证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营。1.0.6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利用资源。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1.0.7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应采用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等现代化施工手段,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1.0.8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遵照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应的劳动卫生标准。1.0.9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测手段,质量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仪器精度应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格。1.0.10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他工程技术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并且严格履行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制度。1.0.11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当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高于本标准规定时,应按设计要求办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样表监理规划封页监理细则1.0.12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1.0.13本标准应与铁路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配套使用。1.0.14对于本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另行制定补充标准。1.0.15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工程施工质量反映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所有明显的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2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3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人员用以作为结构耐久性设计依据并具有足够安全度或保证率的目标使用年限。2.0.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其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5检验批按统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有一定的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已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的活动。2.0.7见证检验监理单位队施工单位材料取样、送样、检验或某项检测、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2.0.8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活检测的活动。2.0.9旁站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的活动。2.0.10工序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特点的作业活动,或有必要的技术间歇及停顿分割的作业活动,是组成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2.0.11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2.0.12主控项目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13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14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在预定作用和预期的维护与使用条件下,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能力。2.0.15胶凝材料用于配置混凝土的水泥和矿物掺和料的总称。2.0.16水胶比混凝土拌和物中的总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的质量比。2.0.17电通量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混凝土规定截面积的电荷总量,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水和离子等介质向内渗透的能力。2.0.18氯离子扩散系数描述混凝土空隙水中氯离子从高浓度区向低浓度区扩散过程的参数,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氯离子侵蚀的能力。2.0.19抗冻等级用快冻法测得的最大冻融循环次数划分的混凝土抗冻性能的级别,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冻融循环破坏的能力。2.0.20气泡间距硬化混凝土中相邻气泡边缘之间距离的平均值。2.0.21抗硫酸盐结晶破坏等级用抗硫酸盐侵蚀试验方法测得的最大干湿循环次数划分的混凝土抗腐蚀性能的级别,用于评价混凝土抵抗硫酸盐结晶破坏的能力。2.0.22防腐蚀强化措施在采取提高混凝土密实性和增强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常规措施仍不足以保证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前提下,所需要进一步采取的其他防腐措施。2.0.23碱活性骨料在一定条件下会与混凝土中的碱发生化学反应,导致混凝土结构产生膨胀、开裂、甚至破坏的骨料。2.0.24施工缝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形成的接缝。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3.1.2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应结合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按照铁道部现行《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实验室管理标准》(TB10422)的规定设置工程实验室,并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3.1.3混凝土应采用自动化拌和站进行集中生产。混凝土拌和站应制定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控制工艺和环境保护方案,主要工种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搅拌、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设置应符合要求,拌和站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3.1.4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对供应商的拌和站进行评估,质量控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1.5砌体砂浆应采用机械拌和,并应有配套的计量器具或装置。3.1.6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钢筋接头的形式和使用部位。3.1.7混凝土与砌体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工程采用的原料、构配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验,并形成记录。3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小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1.8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各种检查记录签证人员应报建设单位确认、备案。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3.2.1混凝土工程可划分为模板及支拱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四个分项工程。砌体工程为一个分项工程。3.2.2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工程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施工缝或施工阶段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3.2.3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检验项目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3.2.3混凝土与砌体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检验项目分项工程检验批检验项目条文号模板及支拱架安装段主控项目一般项目4.2.14.2.24.3.14.2.34.2.44.3.2钢筋安装段5.2.1~5.2.45.3.15.3.25.4.1~5.4.45.5.1~5.5.45.2.55.3.35.5.5混凝土浇筑段6.2.1~6.2.86.3.1~6.3.56.4.1~6.4.166.4.17~6.4.18混凝土特殊混凝土(砂浆)纤维混凝土浇筑段9.1.1、9.2.5~9.2.86.4.17~6.4.18喷射混凝土9.1.1、9.3.5~9.3.14特细砂混凝土9.1.1、9.4.4~9.4.66.4.17~6.4.18补偿收缩混凝土9.1.1、9.5.6~9.5.96.4.17~6.4.18无砂透水混凝土9.1.1、9.6.3~9.6.6气密性混凝土9.1.1、9.7.3~9.7.56.4.17~6.4.18纤维增强砂浆9.1.1、9.8.5~9.8.106.4.17~6.4.18桥梁支座混凝土9.1.1/9.9.7~9.9.13预应力施工段7.2.1~7.2.57.3.1~7.3.37.4.1~7.4.57.5.1~7.5.67.3.4~7.3.67.4.6、7.5.7砌体工程砌筑段8.2.1~8.2.68.3.1~8.3.68.3.7~8.3.93.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内容和要求3.3.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1实物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本标准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2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3质量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3.3.2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标准: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的允许值以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4施工作业人员质量责任人登记情况真实;全面。3.3.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3.4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是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当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当对试块试件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缺失等无法判定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3.3.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严禁验收。3.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3.4.1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和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验批验收记录应按表3.4.1填写,对于主控项目,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及监理单位验收记录的内容应填写详细具体;对于一般项目可填写概括性结论。3.4.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3.4.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4模板及支(拱)架分项工程4.1一般规定4.1.1模板及支拱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地基承载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条件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其弹性压缩、预拱度和沉降值等应符合设计条件。4.1.2模板及支拱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连接牢固,能承受所浇筑的混土的重力、侧压力及施工荷载。4.1.3置于地基上的木板及支拱架,基础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排水和防冻胀措施。4.1.4模板及支拱架与脚手架之间不应相互连接。4.1.5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及支拱架进行验收。4.1.6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及支拱架检查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4.1.7模板及支拱架安装与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符合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4.2模板及支拱架安装主控项目4.2.1模板及支拱架的材料质量及结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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