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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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介绍张云飞@2018年9月保险发展简史01保险知识介绍02财产保险介绍03行业前景展望04目录保险发展简史PARTONE回顾过去、面对挑战、立足发展、展望未来保险的起源共同海损起源说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符合保险的分摊责任。船舶抵押借贷起源说船东商人借款如果船安全抵达,还本付息如果船出险借款不还,利息不付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意大利保险的起源地,海上贸易和海上保险地中心。1688年,英国咖啡馆主爱德华·劳挨德是劳合社的创始人。1871年,第二家劳埃德咖啡馆正式被批准为保险社团,主要经营海商保险,后又允许其经营其他险种。1667年,英国牙医尼古拉斯·巴蓬—现代保险之父开设了一家“火灾保险所”。成为第一家私人经营的火险机构,并首先推出了“火险差别费率”。【背景:1666年9月2日,位于伦敦市中心的皇家面包店突然因为烘炉过热,引发了一场火灾。大火蔓延至全城燃烧了五天五夜,烧毁13000多栋住宅和90多个教堂,伦敦80%的建筑物被烧毁,20万人因此无家可归。】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兼数学家爱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保险的起源伦敦现代保险的故乡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6第四阶段2002~至今第三阶段1979~2001第二阶段1949~1978第一阶段1805~1948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新中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停办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第一阶段(1805~1948):我保险业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7闭关锁国、广州十三行、洋人、洋船、洋货第一家保险公司(1805年)英国人设立的“谏当保安行”第一个人寿保险是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本地中国人没人对这些保险感兴趣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水运保险)上海是全国保险中心,发展的顶峰是20世纪三十~四十年代;解放前最多有214家,外商公司166家(例如美国友邦1921年在上海设立公司),华商公司48家;中国银行业介入保险业(投资经营);我国保险市场为外商所垄断,保费收入的80%为外商所有。第二阶段(1949-1978):新中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停办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改造;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独家经营,隶属国务院;1958年12月,全国财政会议决定“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第三阶段(1979-2001):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1979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12月,除西藏以外各地恢复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独家经营1979-1987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6年,泰康、新华、华泰、天安等相继成立;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分为三;1998年,保监会成立;稳步发展1988-2001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劳合社太阳保险保险招商局雇主责任险汽车保险信用保险PICC大地保险上海保险交易所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1995年诞生,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订《保险法》2006年国十条2014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1424意大利1683伦敦1667伦敦1710伦敦1880伦敦1898美国1919英国1858上海1949北京2003上海2016上海保险知识介绍PARTTWO保险概述、保险原则、保险合同保险概述—保险含义【经济角度】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即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法律角度-《保险法》第2条】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概述—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概述—保险相似制度互助保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储蓄风险管理4321风险概率自有资金可以覆盖损失风险自留商业保险•非营利法人•风险资金池互助保险•风险证券化•去实体化、虚拟化巨灾证券•营利法人•专业风控•选择风险保险概述—保险的职能基本职能1、补偿损失职能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2、经济给付职能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派生职能1、防灾防损职能——风险管理2、融资职能——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意义: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收益。例如:用他人的车进行投保。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应主动说明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行赔偿义务,若拒赔,应发送拒赔通知书。投保人的告知:①保险合同订立前,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②合同有效期内,风险增加;③保险标的转移;④重复保险。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诺保证),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确认保证)。对被保险人要求更高,一旦违反保证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即可宣告合同无效。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合同内说明的保证。默示保证: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国际惯例、行业习惯。弃权和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当事人一旦放弃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保险原则—近因原则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判定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组成并联关系,多种原因均为近因。(1)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不承担损失)。(2)无除外责任,且至少一个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3)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可分解,按比例承担损失,不可分解,不承担。保险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判定3、多种原因连续致损连续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人负(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1)若多种原因连续致损,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2)多种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因素加入,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一、涵义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二、赔偿限度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额外收益。(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保险利益为限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最高额。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特例: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损毁比例进行赔偿。(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艺术品的投保)可能会出现补偿额度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某石油公司投保了需要经海运发往国外的石油,按当时市场价格每桶100美元,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运输船沉没,原油全部泄漏,保险公司按照每桶100美元赔偿。(但实际市场价格可能低于100)我国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合同。保险合同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指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射幸合同双务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不确定的偶发事故收入与支出不平衡道德风险个体vs.整体权利义务对价形式自由意思自治保险合同赌博活动取消延保退运险附赠产品责任险家财险航空意外险应用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具备法定资格、以自己名义订立、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2、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按约定缴费。3、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险中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指定、法定。(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时间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保险单:简称保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财产保险介绍PARTTHREE企财险、工程险、责任险、水险、特险……2财产保险1车险3意健险公司三大产品线财产保险企业客户重大项目重大社会影响产品介绍0102050304产品介绍主要分五类,条款总数超过3450个。01.企财工程险02.责任险企财险:主险59个,附加险1418;家财险:主险11个,附加险42;工程险:主险13个,附加险808;主险122个,附加险26403.水险04.特险/农险船舶险:主险23个,附加险260个;货运险:主险28个,附加险213个;特险:主险16个,附加险3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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