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文件川北医发〔2016〕15号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各部门:现将《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川北医学院2016年4月13日-2-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14〕2号)和《关于印发川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北医发〔2015〕5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和我校共同出资设立。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比例为在校研究生的40%。第五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档,各档次的奖励标准、学生比例和资金分担详见下表:-3-奖学金等次资金比例等次占比标准(元/人.年)资助标准省补助学校比例标准比例标准硕士40%60%40%一等20%1000060004000二等30%800048003200三等50%600036002400第六条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我校共同分担。省财政对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补助资金,按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我校应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落实分担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1.当年评审前已毕业者;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申请资格: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者;-4-2.基本修业年限内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第十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第十一条参评材料均须为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有效材料,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而曾经使用过的材料不得再重复使用。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我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工会、各研究生培养院系的负责人及导师代表组成,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述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第十三条我校各研究生培养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培养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组成人数须为单数,负责本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各院系应将研究-5-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第十四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十五条评定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术型研究生与专业型研究生分别评定,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评定。主要对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计算加分,对专业型研究生增加临床轮转考核评定并计分。(一)各类型研究生评分构成(1)一年级研究生根据录取成绩(初试和复试各占50%),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具体等级和名额由各院系研究分配。(2)二年级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分由第一学期课程评均成绩、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5项组成;三年级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分由科研成果、创新能力、社会服务、家庭经济状况4项组成。二、三年级专业型研究生的评分则在学术型研究生的评分项中均增加临床培训考核分。(二)各类型研究生评分所占比例第一学期的课程平均成绩学术型研究生占20%,专业型研究生占15%;科研成果学术型研究生占40%,专业型研究生占20%;创新能力学术型研究生占20%,专业型研究生占5%;社会服务学术型研究生占10%,专业型研究生占5%;家庭经济状况学术型研究生-6-占10%,专业型研究生占5%(由各院系酌情处理);专业型研究生临床培训考核评分占50%。1.科研成果评分办法:主要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科研立项、论文发表、参编专著或教材、成果奖励等进行加分。计算方式是学术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的总和×40%列入总分;专业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的总和×20%列入总分,具体各项加分如下。(1)科研立项科研项目级别主持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国家级5030252015105省部级3020151054厅局级20151053校级151053备注:此处所说的科研立项,是指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立项;参与的项目应有项目主持人(一般应为导师)的证明和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科研项目必须见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文;关于学会的项目立项加分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2)发表学术论文论文级别论著、综述短篇、个案、摘要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第四作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SCI、EI、ISTP、SSCI、MEDLINE50302010251510中文核心、南大核心、CSCD3020151015107科技核心20151051085备注:论文级别以发表之日的级别认定;论文必须是申请人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ISTP为《科技会议录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MEDLINE为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生产的国际性综合生物医学信息书目数据库;论著的文献标识码为“A”或-7-文献标识码为“B”且具有完整中英文摘要的按论著、综述计分,其余按非论著、综述计分;论文必须为见刊或网上能检索出来。(3)成果奖励(成果奖励必须见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成果级别项目等级获奖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国家级特等奖40030020015010070503020一等奖300200150100705030二等奖2001501007050省级一等奖12010080605040302010二等奖8060403020105三等奖6040302010厅局市级特等奖605040302010一等奖5040302010二等奖40302010三等奖302010校级一等奖20105二等奖155三等奖10(4)编著、教材(以公开出版发行为准)主编副主编编者302010(5)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以第一获得者计)类别分值备注发明20附证书或文件实用新型15外观设计102.创新能力加分评定:主要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科技创新获奖等进行加分。计算方式是学术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总和×20%列入总分;专业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总和×5%列入总分。具体各项加分如下(同“项目”中同一名称不同级别只取最高奖项计分):项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备注-8-“挑战杯”竞赛国家级302520附证书或文件“挑战杯”竞赛省级201510“挑战杯”竞赛校级1085大学生创业大赛201510学校、院系技能比赛10853.服务社会加分评定:主要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服务社会活动等进行加分。计算方式是学术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的总和×10%列入总分;专业型研究生按各项加分的总和×5%列入总分。具体各项加分如下(同一项目中如多次发生,只计一次):项目分值备注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10附证书或文件敬老院服务3义务献血3其它志愿服务活动34.家庭经济状况加分评定(适合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由各院系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此项计算方式是学术型研究生按此项得分×10%;专业型研究生按此项得分×5%。5.临床培训考核评定(适用于专业型硕士,此项得分50%计算并列入总分)临床考核(35分;出科考核分数≥85分为优秀)出科考核全优秀,计35分优秀率≥90%,计30分优秀率≥80%,计25分优秀率≥70%,计20分优秀率≥60%,计15分优秀率<50%,计0分有1个低于60分或出科考核不合格者,不参评临床轮转未违反规定,计15分违反相关规定1次,计5分-9-检查(15分,以研究生管理部门、培养院系检查为准)违反相关规定2次,计0分违反相关规定3次及以上,不参评第十六条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每年11月底前,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奖励比例,编制本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我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名额和预算通知我校,并编入次年部门预算。第二十条我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名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第二十一条我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之前与之不相符的相关规定按本实施细则执行。-11-川北医学院办公室2016年4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