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关知识简介PPT课件(-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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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二、《合同法》适用范围三、合同的法律特征四、关于合同的分类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七岁的孩子,原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问:此案是否可适用《合同法》?为什么?三、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四、关于合同的分类1、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2、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严守原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体资格二、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订立程序四、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二、合同的形式1、合同形式概述: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2、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形式欠缺合同的效力形式欠缺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案例介绍: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并收取定金6000元,不久被告又将该房屋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所有。于是原告凭被告收取定金的收条,以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为由,要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008年5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年3月17日被告文某与原告徐某口头协商:由文某将其私房转让给原告所有,转让价款为37.6万元,原告当日即付给被告6000元定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此后原告催被告腾房,而此时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了全部的房款,于是原告诉至南康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口头协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了共同意向,原告为此交付了定金,但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房屋面积、房款的交付以及标的物的交付时间等均未形成书面协议。现被告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可能,因此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构成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约束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概念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法律效力不同4、要约的生效与失效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案例介绍:2007年10月,家住青岛胶州市的于女士被一辆面包车撞了,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于女士的儿子纪某贴出悬赏10万元寻找目击证人的广告。邻村村民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遂与纪某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提供线索。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于某提供线索经交警认定确定肇事者之日起,纪某于三日内将10万元交付给于某。后警方根据其提供的逃逸车辆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之后,纪某因未按时支付10万元悬赏金而被告上法庭,从而引发案中案。纪某认为,当时悬赏只是想着要为母亲讨回公道,找到那个肇事司机,他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写下的悬赏金额。胶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发出的“寻找目击者”广告可视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项要约。于某接受要约后按照悬赏广告上的要求向纪某提供了线索,于某与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纪某就应该履行悬赏广告中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纪某一次性付给于某悬赏金26000元,并把肇事司机赔偿给纪某的面包车也给了于某。4、要约的生效与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的失效: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2)要约的撤销:A)可以撤销要约的情形B)不可以撤销要约的情形(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特征(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1)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生效的法律意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变更要约内容的承诺(1)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明确反对,否则该承诺有效。2、承诺的特征(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的主体须是受要约人;(2)承诺的内容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3)承诺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案例分析:甲公司于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函称:“本公司现有玉米50吨,愿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出售。如贵方需购,请于即日起一周内答复本公司。”问:(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假设乙公司在3月1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函电后,于3月5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则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四、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基本条款须齐全2、合同的签字与盖章:(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二、合同的代理三、关于合同的无效四、关于合同的撤销五、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二)附条件合同的效力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三)附期限合同的效力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合同的代理(一)委托代理(二)法定代理(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四)表见代理(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相对人的催告权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四)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含义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异同3、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2)相对人依据一定的客观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无主观过失,是完全善意的;(4)相对人与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所订合同符合合同有效条件案例分析:A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4.2元的单价与B公司签定一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公司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公司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公司反复磋商下,2006年3月1日与B公司签定了单价为4.5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公司一直通过郭某与A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但B公司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2006年7月5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A公司,但此时该种货物的市场价格已降至单价3.9元左右,于是A公司以郭某越权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问: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三、关于合同的无效(一)无效合同概述(二)导致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关于合同的撤销(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二)可撤销合同的具体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的行使案例介绍:2008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中国城市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经查,华夏名城公司在经营的中国城市网上发布广告称该网隶属于国家建设部系统,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主办,是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国家级网、由全国1000多位市长担任顾问、编委等。山东临沂市一家广告公司的王老板基于此宣传,于2006年6月与华夏名城公司签订了中国城市网业务代理合同,约定华夏名城公司同意王某作为中国城市网在临沂市的独家代理,王某交纳了4万元代理费。后王某逐步了解到,华夏名城公司的宣传虚假,其隐瞒了中国城市网网页浏览人数少,网站规模小、知名度低以及与建设部、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毫无关系等重大事实。王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代理合同,要求退还代理费4万元及赔偿相应损失。一中院审理认为,华夏名城公司的种种宣传手段与事实不符,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其在网页上着重宣称其系国家级网站,隶属建设部系统,大量政府官员担任其编委等,必然会使他人对其网站真实的性质作出错误的理解,从而增加与其签约的可能性。华夏名城公司的主动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故意行为与相对人的误解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华夏名城公司为促使王某与其签约而进行的宣传,违背了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欺诈行为。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华夏名城公司对外宣传故意带有不实内容,已经构成欺诈行为,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华夏名城公司返还王某代理费。案例介绍:耿女士2008年5月22日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可就在耿女士全额支付房款的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将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2008年9月,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据悉,现案件已过上诉期,而耿女士没有提起上诉。五、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介绍:备受关注的宋庄画家李玉兰状告农民马海涛索要48万元赔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8年10月2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宋庄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基于信赖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共计18529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1日,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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