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CCH中国转让定价实务培训(北京)李俭博士TransferPricingAssociates2010年4月15日Yourbridgetoworldwidetransferpricingservices2TransferPricingAssociatesisanindependentglobalprovideroftransferpricing,customsandtaxvaluationserviceswithheadquartersinAmsterdam,andofficesinBuenosAires,Dubai,Geneva,HongKong,Lisbon,London,MexicoCity,Milan,NewDelhi,Paris,SaoPaulo,Shanghai,Singapore,Stuttgart,Sydney,Toronto,Valencia,Warsaw,WashingtonandZurich.TPAOfficesandAlliancePartners3授课教师简介专业背景李俭博士是梯匹艾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TransferPricingAssociates(Shanghai)Ltd高级经理、转让定价资深咨询顾问;李俭博士现就职于TPA并于2006年被委任为该集团中国区高级经理。此前李俭博士拥有湖南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湖南省政府审计厅资深审计师的工作经历,主要负责大中华地区的专项会计、审计及转让定价事宜;李俭博士拥有新西兰林肯大学的转让定价博士学位,以及湖南大学的会计学硕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关注亚太地区跨国公司的国际转让定价理论及实务;李俭博士经常从事于国际税收问题的演讲及讨论,并为国际税务和商业期刊撰写大量有关亚太地区转让定价的文章。另著有《转让定价实务指南》与《TransferPricingAuditsinChina》等转让定价书籍,分别于2008年、2007年由CCHChina以及伦敦PalgraveMacmillian出版社出版。资质作为前资深政府审计师和著名中国转让定价专家,李俭博士对中国的商业税务背景和文化极为熟悉。李俭博士与国税局保持定期沟通交流;李俭博士以英文和中文向大中华地区客户提供转让定价咨询服务;李俭博士具有为金融、零售、电子、多媒体及石油天然气方面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咨询的经验。3中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工具。国家税务总局对转让定价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中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本次讲座说明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基本内容、税务机关转让定价审计调查的程序与方法,同时对成本分摊安排以及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劳务和的问题作出详尽解析。最后,结合案例分析,本次讲座也将对转让定价流程及各行业转让定价系统设计和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特定行业转让定价系统作出具体解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转让定价相关法律、法规•关联方认定•独立交易原则和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查•转让定价调整•成本分摊安排•无形资产•集团内部劳务(服务)•转让定价流程及系统设计中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中国中国境外转让定价风险能否证明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各种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实质?独立企业之间发生的相似交易会如此定价吗?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关联交易采购原材料销售产成品提供劳务提供技术融资关联分销商原材料采购关联供应商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贷款利息中国制造商关联服务提供商支付劳务费关联分销商产品销售产品销售转让定价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文)–《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第36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文)关联方认定•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这种特定关系,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其关联关系,相互之间转移利润,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目前中国转让定价相关法规主要是针对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予以规范。因此,在考虑转让定价相关问题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首先要准确判定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就不属于转让定价。在认定关联关系基础上判断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认定•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国际上通常根据两个方面作出判断:–一是企业相互之间在资本方面是否具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二是在经营管理上是否具有实际支配或被支配关系•根据联合国和OECD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企业之间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即构成跨国企业的关联关系:(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2)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关联企业认定•“参与管理”可理解为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掌控,即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经营方面;•“参与控制”可理解为一家企业有权任命另一家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家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人事方面;•“参与资本”可理解为一家企业拥有另一家企业一定的股本,并掌握其一定的股权-股权方面。关联企业认定•中国转让定价相关法规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基本遵循OECD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界定关联企业为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关联方认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提出了内涵更广的“关联方”的概念,在第一百零九条中明确规定,“…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与前面《税法实施细则》的概念相比,这里明确了关联方包含了个人。关联方认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对关联公司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六类(共计八条),包括资金、经营、生产经营、购销、控制和其他关系。–股份控制标准(持股比例–25%)-第1条–资金融通标准(借贷资金–50%)-第2条–管理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第3、4条–生产标准(经营方面的控制关系)-第5条–购销和劳务标准(经营方面的控制关系)-第6、7条–其他能够判断实质控制的标准(控股股东之间的人身关系)-第8条关联方认定•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有时不一定完全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中界定的情况认定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而可能对关联交易作扩大化理解。因此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不应仅限于表面的关联关系。例如,有些企业可能运用国外母公司担保贷款、背对背贷款(即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通过独立的第三方来完成)的形式,形成形式上的非关联企业之间贷款而实质上是具有关联性质的贷款。关联方认定-示例说明•假定某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某制造企业销售中间产品,再由该制造企业对中间产品进行再加工后将完工产品销售给该外资企业在国外的母公司。同时,中间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国外母公司决定,制造企业根据中间产品购买价格与加工成本确定向母公司应收取的完工产品价格。关联方认定-示例说明•在此案例中,为了将经营利润由中国的子公司转移到其国外的母公司,该母公司可能要求中国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向制造公司销售中间产品,作为补偿,该制造公司以低价向母公司收取完工产品价格。•乍看起来,中国公司向国外制造销售中间产品是一种无关联交易,但从整个价值链来看,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性质很明显。税务机关有可能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该中间产品交易实施转让定价税务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类型及交易额的认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类型–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实务中交易形式包括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利息费用)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类型及交易额的认定-关联申报•根据国税发[2008]第114号文件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境内和境外关联方交易及非关联方交易的金额。•《企业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境外境内境外境内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关联方认定–小结•根据税法,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前提,是必须先认定交易往来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需要指出的是,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并不必然会产生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问题,而只是表明了一种可能性。企业是否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应基于实际情况和企业是否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标准来作出判断。问题/讨论转让定价遵循的原则独立(公平、正常)交易原则•一臂长原则:制造商A关联经销商/分销商B转让定价安排独立制造商X独立经销商/分销商Y独立交易安排独立交易安排转让定价遵循的原则独立(公平、正常)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原则。•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OECD的表述–“当两个公司在其商业或财务关系上制造或强加上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条件时,一个公司应取得但由于这些特殊条件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应包括在该企业利润之内并相应地予以征税。”•独立交易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处理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的指导性原则。税务当局判定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业务往来是否存在避税行为,其基本共识是各关联企业是否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独立(公平、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可比性分析•无论是独立交易原则的确定,还是该原则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具体运用,都存在一个基本前提,即可比性问题。它是独立交易原则运用于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通常是基于关联交易中的条件与独立企业间交易的条件所作的一种比较。为了使这种比较客观、公正,所比情况的经济相关特性必须是充分可比的。独立(公平、正常)交易原则的核心-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转让定价方法•传统交易基础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基础方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问题/讨论转让定价调查•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填写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汇总、分析和认定,以此确定转让定价重点调查的对象,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对企业组织实施调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也要求企业准备详细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使税务机关掌握足够信息选择可以确定为转让定价调查目标的企业。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基本流程•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