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劳动保护管理第一节工时休假制度与劳逸结合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第一节工时休假制度与劳逸结合一、工作时间与工作日二、休息时间与休假制度三、严格限制加班加点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是指女性职员、干部和工人。女工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工人,是女职工的主要部分。女工保护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机体健康的特殊保护。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一)女性生理机能的特殊性1.身体结构;2.肌肉脂肪发育;3.生理机能;4.女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二)职业性危害对女工的影响在劳动过程中,对女工生理机能有不良影响的职业危害主要有:1.重体力劳动及劳动姿势不合理对女工的影响。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2.物理因素对女工的影响。如放射性照射、噪声、振动、高温、低温等。3.工业毒物对女工的影响。对女工影响较大的工业毒物主要有铅、苯、汞、二硫化碳等。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三)我国颁布的女工保护法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颁布的《宪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国家颁布的《妇女权益保护法》1994年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四)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3.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有毒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4.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铸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5.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除包括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1)~(5)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五)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1.开展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影响的科学研究。2.根据女工生理特性安排女工从事无害健康的工作。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3.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四期”。4.建立女职工辅助、托幼设施。5.宣传普及女职工劳动卫生知识。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第二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为保护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国家多次颁布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任意录用未成年工,并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及劳动休息时间作了规定。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该规定对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体检、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作了规定。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一、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和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提供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也称个人防护用品,简称护品。其作用是使用一定的屏障体或绳带、浮体等,采用阻隔、封闭、吸收、分散、悬浮等手段,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一)按能量传递和转移方式分类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绝缘手套、防毒面具等等)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如耳塞、防紫外线遮光镜等等)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二)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按人体生理部位,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防护,面部防护,眼睛防护,呼吸道防护,听力防护,手防护,脚防护,身躯防护等用品。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三)按使用原料分类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厂和商业采购部门为便于生产和组织进货,根据防护用品制作的原料对防护用品进行分类,可分为:棉纱、棉布制品,化学纤维制品,丝绸、呢绒制品,皮革制品,石棉制品,橡胶制品,人造革制品,塑料制品,有机玻璃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纸制品等。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四)按防护用途分类按防护用途分类的方法用于经营部门和使用部门选购防护用品,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按防护部位分:头部;呼吸器官;眼面部;听觉器官;手部;足部;躯干;护肤用品;防坠落用品。按防事故分: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防坠落用品。按防职业病分: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放射性;防热辐射;防噪声用品;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一)有关的法规1957年国务院《关于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的通知》1963年劳动部《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1982年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时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劳动人事部《特种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等。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对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商业经销单位收购、经销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有《产品检验证》。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共有7类:头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选用原则:按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标准进行:1、根据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选用;2、根据作业环境、劳动强度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和护品的防护性能选用;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企业中的管理和检查人员也应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防护用品。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3.企、事业单位根据《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制定工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4.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5.来企业实习的大学、专科、技术学校的学生所需防护用品由企业提供,实习期满后归还企业。第三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一、粉尘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粉尘是指能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一)典型的粉尘作业环境产生粉尘的行业与工种很多,如金属矿与非金属矿的采掘和采石业;基础建设方面的筑路、开掘隧道和地质勘探;玻璃制造业、耐火及建筑材料加工业、铸造业等的破碎、磨粉、筛分、落砂、包装、运输及石料加工成型等。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二)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粉尘量、侵入途径、沉着部位和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等因素。在众多粉尘中以石棉尘和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对人体危害最为严重。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粉尘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呼吸系统、眼睛、皮肤等,其中以呼吸系统为主要途径。1.粉尘对呼吸系统的危害。其中主要有:尘肺、肺粉尘沉着症、有机粉尘所致的肺部病变、呼吸系统肿瘤和局部刺激作用等。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2.粉尘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侵入眼睛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混浊、眼睑水肿和急性角膜炎等。3.粉尘对皮肤的危害。粉尘侵入皮肤可堵塞皮脂腺、汗腺,造成皮肤干燥,易受感染,引起毛囊炎、粉刺、皮炎等。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三)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规定,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为五级:0级(符合卫生条件),I级(轻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Ⅳ级(极度危害)。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四)粉尘作业劳动保护管理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管理应采取三级防护原则:1、一级预防。包括:①综合防尘:改革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尽量将手工操作变为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和遥控化操作。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②定期检测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使作业环境的粉尘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人进行就业前的健康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未成年工、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范围的工作。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④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尘的基本知识。⑤加强对除尘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使除尘系统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2、二级预防:建立专人负责的防尘机构,制定防尘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宜从事接尘工作的职工,要及时调离。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3、三级预防: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合理的治疗或疗养,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特殊作业环境的劳动保护管理二、有毒作业环境下的劳动保护管理凡少量进入人体后,与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致使某些器官或组织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的化学物质称为化学毒物,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