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OFPRESENTATIONLocationanddateSuite1505,TowerB,JianwaiSOHO,No39,East3rdRi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ChinaHWUASONLAWYERS@hwuason.comNAMEOFPRESENTATIONLocationanddateSuite1505,TowerB,JianwaiSOHO,No39,East3rdRi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ChinaHWUASONLAWYERS华税律师事务所背景: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框架•《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56条)•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函[2010]323号•国税函[2009]363号转让定价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了详细、全面的转让定价规则–“关联方”的概念;–关联方披露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适用转让定价方法的条件以及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法律程序;–预约定价程序及要求;避免双重征税;–成本分摊协议的条件;–资本弱化的计算指南;–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般反避税条款。国税函[2010]323号•文件要点(1)抽查覆盖2008、2009年两个纳税年度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纳税人2008、2009两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然后税务机关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根据同期资料内容: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分析五部分内容来判断同期资料整体质量。国税函[2010]323号(2)抽查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10%为保证抽查的质量,税总要求各地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3)定点联系企业检查工作另行部署定点联系企业的检查工作与其他企业的抽查不同。文件要求,对于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国税函[2010]323号(4)同期资料的准备期限因为各地税务机关在进行抽查工作后,需要将同期资料检查情况分年度填写《同期资料准备情况一览表》,并将情况汇总后形成分析报告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税务总局。因此,税务机关会在此之前要求企业提供同期资料。NAMEOFPRESENTATIONLocationanddateSuite1505,TowerB,JianwaiSOHO,No39,East3rdRi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ChinaHWUASONLAWYERS主要内容•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门槛•违反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性义务的后果•同期资料的准备基础(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主要内容•同期资料准备时常见的问题•同期资料的要点细述•同期资料的撰写程序(一)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门槛•下列情况企业应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一功能亏损企业额(2009年国税函363号文)•国税函[2009]363号文文件要点–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实务提示•尽管《办法》中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纳税人善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以外可能仍无法免除罚息。•实务中,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或要求,2009年度的,税务机关正在要求公司提交同期资料。•法律上,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完毕并保存10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一般应当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二)违反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性义务的后果(1)税务行政处罚风险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如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违反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性义务的后果(2)转让定价调整风险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所得税;另外该类企业也将成为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优先选择对象。在转让定价调整时,最多可以追溯调整十年,企业除了将被补征所得税税款并按日加收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以及可能面临由调整带来的双重征税问题以外,税务机关对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还可征收不可在税前扣除的罚息(根据补税税款按日计算),罚息的年利率为5%,但如果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并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报告),5%的罚息则可以免除。(三)同期资料的准备基础及主要内容融通资金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同期资料准备•按纳税年度准备•5项主要内容•3类情形可免除准备•需明确定价方法关联申报•5月31日之前递交•需回答是否准备了同期资料转让定价方法•5种方法及其他罚则•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利率增加5%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同期资料的准备基础同期资料的主要内容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企业所属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交易关联方信息各关联方的所得税税率及优惠–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企业主营业务构成、行业地位及竞争环境分析–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所发挥的功能、使用的资产以及承担的风险–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贸易方式、业务流程及与第三方交易流程的异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对定价的影响–相关合同副本及履行情况说明–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利润表拆分及理由–可比性考虑的因素–可比企业的功能、风险及使用资产分析–可比交易的说明–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方法的选用及理由,选择利润法时,对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贡献的说明–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方法–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操作中这一阶段在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之后(四)同期资料准备的常见问题•生产经营情况描述方面不少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在行业描述时,过多地描述行业本身的状况,缺乏对本企业(类似的交易)在行业、产业链中的定位,以及趋势判断等内容,更多的呈现出罗列资料的态势。这一方面是由于行业性的描述多有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行业发展报告,其资料搜集相对容易;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并不愿意过多地披露其行业、产业链定位,以图避免因其行业领先地位而导致的利润率等调整。在此建议企业应当重视这一问题,税务机关在很大程度是可以自行获取有关企业的行业、产业链定位信息的,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如有必要,应以据实提供为宜。同期资料准备的常见问题•功能风险分析方面1、定性分析过多。根据《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撰写功能风险分析时,不少企业更侧重于定性的说明,几乎很少提供事实数据的定量说明。该问题的产生主要在于功能风险分析表的内容及形式的简单化造成的。建议企业可以在做该项分析时候,不要一味的依照分析表进行,可自行补充、修正各类功能风险的定量说明,如确定各关联企业之间功能风险承担的比例系数,进而补充一定的文字及其他数据、资料证明。2、功能定位与企业性质不符合。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根据最新的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明确的研发功能,且该研发功能在企业的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不少企业在功能分析时,过多的定位于外围的、简单的、有限的研发功能,甚至为求解释低利润率而定位于没有研发功能,这是明显不合理的,极易引发税局的怀疑。企业应针对自身的特性确定必要的功能存在,并对存在的转让定价嫌疑进行充分分析,查找合理的原因,避免一味地以承担功能较少来解释低利润率水平。同期资料准备的常见问题•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适用方面1、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对于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和使用的财务指标的选择理由论述不足。很多企业其实对转让定价的方法本身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障碍,加之有关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迄今仍未有统一的官方标准,使得企业在论述理由时会有无从下手之感。目前总局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就此类问题进行统一的说明。、转让定价方法的延续性一些曾被转让定价调整的企业,选择定价方法时,对以前的转让定价调整时的方法不作任何论述,直接采用“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