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术准入、终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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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技术准入制度第一条新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第二条实施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展新业务、新技术申请表》,提出理论依据和具体实施细则、结果及风险预测及对策,科主任审阅并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第三条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第四条新业务、新技术的实施须同患者签署相应协议书,并应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第五条新业务、新技术实施过程中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应控制医师和监测医师完成。第六条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后,科室负责及时总结,并向医务科提交总结报告,医务科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新业务、新技术的是否在临床全面开展。第七条科室主任应直接参与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并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新技术(项目)终止制度第一条新技术新项目终止条件:针对产生新技术新项目不安全的因素,如医源性因素、医疗技术因素、药源性因素、医院卫生学因素和组织管理因素等因素改变,可能会影响到医疗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该技术应立即终止。第二条终止的程序:针对产生新技术新项目不安全的因素,影响到医疗新技术的安全和质量时,项目负责人立即暂停该项技术并报告研究科室负责人,由研究科室负责人书面报告医务科。第三条终止权限:项目负责人为研究技术新项目暂停的首要负责人,由科室负责人书面报告医务科,医务科最终决定项目终止。第四条终止的善后工作:研究科室分析不安全的因素,探索有无纠错能力,形成书面报告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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