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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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冀办传〔2018〕55号)、《石家庄市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石传〔2018〕28号)精神,巩固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成果,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意识,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推动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及时排查整治消除问题隐患,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幸福新灵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党委、政府和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以及领导包联、“一个台账、四个清单”、暗查暗访、追责问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整改各类风险隐患,确保2018年全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为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打下坚实基础。三、排查整治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全面排查整治党委、政府和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政执法、督导检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一)党委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1.县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乡(镇)党委每月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县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情况;加强乡(镇)安监站建设情况。4.建立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情况;5.统筹调度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推动方案制定、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落实1.县政府常务会每季度、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3.县、乡(镇)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包联责任制,定期督导检查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调整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5.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情况;6.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重点充实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强化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力量,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情况;7.建立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情况;8.统筹调度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推动方案制定、宣传发动、自查自纠、督导检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三)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1.修订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将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情况;2.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包联、“一个台账、四个清单”、暗查暗访、追责问责工作制度情况;3.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4.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情况;5.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向社会公布重大隐患整改措施、期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情况。(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1.合法持有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情况;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情况;3.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4.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和《石家庄市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方案》(石安委〔2016〕12号)要求,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部门和人员,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等情况;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情况,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2017年12月以来各乡(镇)、有关部门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暗查暗访等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8.暑期、汛期、冬季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五)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落实在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冶金、机械、涉氨涉氯、涉爆粉尘、涉煤气、学校、消防、森林防火、旅游景区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教育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手续不全非法建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地下矿山不落实防中毒窒息、防火灾、防坍塌等安全措施;露天矿山不按设计进行台阶式开采,未对边坡稳定性实施监测;尾矿库超高超设计排放、未进行坝体稳定性评估、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等;2.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受限空间和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运输、存储环节安全风险;油气输送管网腐蚀、老化和管线交叉点无保护,管线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等;3.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家电及电子信息产品制造等工业企业的融熔金属、密闭空间、煤气管道、涉爆粉尘等关键生产部位安全风险;防范中毒窒息、容器爆炸、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触电和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等;4.道路交通运输车辆超速、超限和超载,货车非法改装、生产和运营,酒驾毒驾、疲劳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校车、大客车、农村面包车安全管理不规范,事故易发、多发、频发路段安全治理不到位等;5.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许可证非法施工;市政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城镇燃气和电代煤、气代煤建设施工、运行安全风险;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架、大跨度建筑以及施工机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等关键施工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6.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持过期证、假证作业等;7.车站、大型城市综合体、商贸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旅游景点、医院、学校公共安全风险;森林、高层建筑、电气、电动自行车等火灾风险。(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落实1.整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情况;2.整治只检查不处罚,常年“零立案”“零处罚”问题情况;3.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人情执法、协议执法问题情况;4.整治执法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隐患问题描述不准确,案卷文书不齐全,不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情况;5.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等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情况;6.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情况;7.严格执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有关处罚条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责任情况。(七)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落实1.将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列为党委、政府大督查必查内容情况;2.落实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将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作为督导检查主要手段情况;3.实施精准监管,加大对事故易发、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督导力度情况;4.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通报、督办、整改、销号情况;5.加大督导检查结果运用,下发督办函、整改令,及时在媒体曝光暗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情况。(八)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落实1.整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发证谁负责”“管合法行为,必须打击非法行为”落实不到位问题情况;2.整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职责落实不到位,行政区域内、行业领域内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问题情况。(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1.整治事故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情况;2.按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并及时批复结案情况;3.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情况。(十)责任追究落实1.依法落实安全生产“四个一律”措施情况;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有关规定,及时将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3.对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党政机关及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情况;4.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明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冀政办〔2010〕2号)精神,对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情况;5.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责任人降级或撤职处分情况;6.发生责任事故的,对相应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四、时间步骤安排全县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按照“排查、交办、督查、复查、问责”五步工作法进行。自2018年7月开始到2018年12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做好12项具体工作。(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30日前)1.各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深化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方案,进行动员部署。2.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分行业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内容和标准,确定专项整治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名单。3.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企业名单。4.各乡(镇)各部门对已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挂牌督办。(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20日)1.各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对照排查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制定问题整改方案,逐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2.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隐患,看整改是否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和落实;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有效、规范;查安全预案,看是否落实到人、财、物和工作保障措施。3.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零立案”“零处罚”。4.企业对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治。5.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及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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