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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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四)根据规定休市;(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不得在经营档口内食宿。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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