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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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投资各方应依法修改企业合同、章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附件二),按扩大企业经营范围的相关法定程序上报,并换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应明确具体分销方式(批发、零售、佣金代理),并在申请时报送所经营商品目录清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审核。具体要求另行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见附件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并开设零售店铺的,以及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非自产产品分销业务的,应按照8号令的有关规定审核。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8号令规定的审批权限,受理或转报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请。特此通知。附件:如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四月二日附件一: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企业名称批准证书批准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上年度营业收入原经营范围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后企业类型生产型企业非生产型企业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注:生产性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继续作为生产性企业的,其分销营业收入一般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30%;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分销营业收入比例不作限制。法人代表签字:公司公章:本外商投资企业作如下保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三、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四、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五、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六、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附件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企业名称批准证书批准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缴付情况注册资本中至少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是否原经营范围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法人代表签字:公司公章:本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如下保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二、遵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三、遵守进出口、分销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四、企业注册资本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到位。五、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六、在本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附件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投资性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上报申请表上报文号申请企业名称批准证书批准号进出口企业代码注册地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原经营范围拟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中至少3000万美元符合《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是否通过上年联合年检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注册资本是否拟设立异地店铺数量省级商务部门初审意见省级商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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