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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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核算价格模块一了解贸易术语和国际惯例贸易术语的含义一、贸易术语的起源手续的办理费用的负担风险的划分二、贸易术语的含义1、价格的构成2、表示交易条件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模块二掌握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关于船货衔接问题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FOB术语的卖方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FOB术语的买方义务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FOB的变形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注:FOB的上述变形,只为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4、注意的问题:FOB术语的风险与费用的划分在装运港船舷美国的解释为:FOB的交货地点为任何运输工具上。因此,在对北美的商人报价时,应用:FOBVESSEL表示在船上交货美国的规定是:由进口商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二)、CFR——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装船通知的重要作用关于卸货费用的分担问题CFR的卖方义务自付费用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CFR的买方义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CFR术语的变形CFRLinerTerms(CFR班轮条件)CFRLanded(CFR卸至码头)CFRExTackle(CFR吊钩下交货)CFRExShip’sHold(CFR舱底交接)注:CFR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4、注意的问题:装船通知的重要性。由于CFR是由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投保。风险的划分是在装运港船舷。因此,卖方装船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如果是由于卖方没有及时发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没能及时投保,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保险险别问题租船订舱问题卸货费用问题象征性交货问题CIF的卖方义务自负费用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指定的装运港,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照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常用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CIF的买方义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CIF术语的变形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CIFLanded(CIF卸至码头)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接)注:CIF的上述变形,只为解决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4、注意的问题:保险的险别: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险别,则卖方按约定的险别投保;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险别,按惯例,则卖方投保最低险别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凭单交货。而无须保证到货。租船订舱:船的状况航线的要求FOBCFRCIF的异同点:相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水上运输风险划分的界限相同:装运港船舷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办理进出口手续的责任人相同:出口手续由出口商办理,进口手续由进口商办理不同点:即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及负担的费用不同因此,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FOB=CFR=CIF就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而言:CIFCFRFOB1.有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条件出口,由卖方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加罢工险。船未到伦敦前,船方获悉伦敦港正在罢工,不能靠岸卸货,乃将应卸伦敦货物卸至下一个港口。后来伦敦罢工结束,货物又从该港运往伦敦,增加运费2200英镑,这笔费用由谁负责?并说明理由。这笔费用应由进口人自己负责,因为按CIF价格,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交单即交货,已完成交货任务,可不负责。承运人按提单背面条款大都规定如因罢工而使船舶及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及/或在目的港卸货,承运人有权在任何其他安全和便利的港口卸下货物,运输合同应认为已经履行。保险公司对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而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目的港卸货,转到另一个港口卸货所引起增加的运输费用属于间接损失。2.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法国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是CIFMARSEILLES,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但货船离港后不久便触礁沉没。次日,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无法收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买卖双方订立的是CIF合同。CIF合同的含义是卖方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2000通则在CIF解释中的第B5款规定:“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后一切货损货差的风险。”因此,货船在途中沉没造成的货物损失应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接受所有单据并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货款。在接受单据后,买方可以凭单据向保险单载明的承保人(保险公司)索赔,通常可以获得相当于货物价值(CIF价)1.1倍的赔偿。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合同中规定:“1990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并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5款指出:“如果他(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以其他方式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的码头仓库或在卖方自己的仓库内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也无需赔偿。4.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L/C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L/C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L/C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私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本不应理赔。因为:(1)我方已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的义务已经履行。(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舶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在分析本案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按CIF价成交的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也就是shipment=delivery,在此之后如货物灭失、损坏、迟交以及费用增加等等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我方提供的是直达提单。至于货物在运输途中承运人援引提单上的“自由转船条款”而将货物换装他船时,无需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所以买方指责卖方弄虚作假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3)承运人援用“自由转船条款”,不应该是无条件的,而应该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其条件必须合理,否则不能援用。例如,船在中途某港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航行时,船方可将货物转船。如仅仅为了承运人自身的利益而将货物转船,以致造成货损、货差、迟交等损失,则承运人就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5.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卖方对此项差价损失不需负责。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租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大米受到海水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负责。6.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1)CIF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合同,在贸易惯例中有特定的解释,而且在过去的不少判例中,一些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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