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02〕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二00二年五月十八日山东省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程序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审查验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综合管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第四条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是指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的审查、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和对建设项目竣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中央驻鲁单位的其他建设项目,省属企业、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安监部门负责;(三)其它建设项目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四)各市辖区内属省安监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市安监部门转报;省安监部门组织审查验收时,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参加。第六条建设项目单位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机《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上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及竣工验收〈劳动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及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安监部门。第七条安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采取直接审查验收或组织专家组审查验收的方式。需要组成专家组的,由安监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员应为五至十人,专家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担。第八条专家组成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三)认真履行职责,求实公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三、可行性研究审查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安监部门预审。安监部门参加审查会议,对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采取函审方式的,安监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5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回复审查意见。第十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必须提出建议终止该项目的可行性意见,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四、预评价审查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从事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在限定的行政区域或业务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第十三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攻目,必须进行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1级、2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七)其它由安监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第十五条预评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二)预评价大纲;(三)预评价报告书。第十六条预评价大纲包括以下内容:(一)预评价的主要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主要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四)预评价范围、预评价单元;(五)预评价方法;(六)劳动安全对策措施;(七)预评价工作的进度安排。第十七条预评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评价;(三)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包括建筑及场地布置方面的对策措施,工艺及设备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设计方面的对策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的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方面的对策措施及其它综合性措施等);(四)预评价结论和建议。第十八条预评价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项目单位委托预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预评价大纲,报安监部门备案;(二)预评价单位依据预评价大纲完成预评价报告书,递交建设项目单位认可后,由建设项目单位提出审查申请;(三)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四)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安监部门复审;(五)安监部门核实修改情况,对达到审查意见要求的预评价报告进行批复。五、初步设计审查第十九条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依据;(二)项目概述;(三)建筑及场地布置;(四)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五)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六)劳动安全卫生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七)安全专项投资概算;(八)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主要结论;(九)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将第十九条的有关内容写入《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初步设计文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安监部门不予审查。应进行预评价而没有进行预评价或预评价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项目单位在初步设计提交审查前15日,将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图纸资料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报安监部门;(二)安监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提出审查意见;(三)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修改后,递交建设项目单位。建设项目单位报安监部门审批;(四)安监部门核实修改情况,对达到审查意见要求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进行批复。第二十二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设计方案需要变更时,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向安监部门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变更的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擅自开工或变更设计方案的,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六、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采取综合验收和专项验收两种形式。综合验收也有关部门组织,安监部门参加。凡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综合验收前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安监部门组织。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经有关部门认可或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颁发的使用证书及检测检验报告;(六)安监部门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三)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综合评价。、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的内容和安监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审查《劳动安全卫生专题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根据《劳动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二)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和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进行审查;(三)现场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项目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监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二)安监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单位验收申请后,确定组织专项验收或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三)建设项目单位依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安监部门;(四)安监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对达到劳动安全卫生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安监部门申请劳动安全卫生竣工验收,又未向安监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视为擅自投产使用。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时未经安监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的,安监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七、附则第三十二条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审查、验收情况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本程序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程序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