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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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法概述第二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二、价格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一)价格1、概念:经济学上: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法中的价格: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二)价格法的概念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42页)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实施。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二、价格法的基本内容(一)价格管理体制(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四)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五)价格监督检查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一)价格管理体制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价格管理机构(1)中央:A、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价格检查司B、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交通部等(2)地方A、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二)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1、市场调节价(1)特点第一,是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第二,是一种竞争价格第三,是经营者依法确定的价格第四,具有多样性和不稳定性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2)范围《价格法》第6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18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一般来讲,是指不属于稀缺资源的范围、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或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品种。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2、政府指导价(1)特点第一,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与经营者;第二,是宏观调控性与微观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价格。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2)主要形式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3)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的品种范围;二是这些商品、服务的指导价由哪一级政府确定。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第一,商品、服务品种范围:《价格法》18条不适宜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价格的。包括:A、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B、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D、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第二,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分为中央定价和地方定价:19条:“……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3、政府定价(1)特点:第一,定价主体为政府(中央和省级)第二,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2)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同政府指导价)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4、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认证时,以形成合理价格的制度。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三)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价格义务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1)自主定价权:范围(教材43页)(2)建议权: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3)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的权利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4)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5)不得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P43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四)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市场价格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的综合反映,是社会各类商品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属于国家宏观调控范畴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需要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从《价格法》方面进行调控的措施包括:1、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2、建立价格监测制度。3、对主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4、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的干预措施(30条)(备注)。5、国务院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31条)《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2003年10月28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二、价格法的基本制度(五)价格监督检查1、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教材第44页第二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价格工作人员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六起违反价格法案例被通报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张满英披露了六起价格串通、哄抬物价和价格欺诈等方面重点查处的典型案件:8月2日,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者集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20%左右。荆州市物价局进行调查取证,作出处理:1、给予豆制品加工场警告处罚,责令立即纠正其串通哄抬价格行为;2、责成相关经营户立即收回涨价公告。5月29日,衡水市网吧协会制定了全市网吧统一上调上网价格。衡水市物价局调查取证后,认定该协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协会立即纠正,并通知各网吧将上网价格恢复到原来水平。8月2日,西安市一超市以4.3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鸡蛋,引发千人排队抢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西安市物价局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在卖场标示鸡蛋原价6.8元/公斤,而促销前实际销售价为4.98元/公斤,构成了价格欺诈。西安市物价局决定对该超市罚款10万元。这家超市表示,完全接受政府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8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晚报》刊登《嘉兴市品牌餐饮酝酿涨价20%》称,嘉兴所有品牌餐饮企业从8月中旬涨价20%。嘉兴市物价局当即对餐饮协会进行提醒告诫。餐饮协会表示,将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政策,积极引导企业采取措施应对原材料涨价,保持餐饮价格稳定。8月15日,《重庆晨报》刊登了巴南区李家沱十多家火锅店贴出告示统一收取10元锅底费的报道。重庆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立即调查。经查,李家沱地区几家火锅店具有串通合谋涨价的嫌疑。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各火锅店撤除了加收锅底费的告示。8月8日,吉林市豆制品协会召集10余家豆制品企业开会,统一将干豆腐制品批发价由每公斤4元涨到4.6元。吉林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认定这一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协会撤销涨价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方便面降价在“方便面集体涨价风波”发生之后还不到1个月,方便面阵营就出了“叛徒”。8月14日下午,家乐福、超市发等京城多家大超市销售的康师傅、华龙等品牌方便面价格均有不同幅度的下调,降幅最多的便宜了近3元,最少的也降了5角。(《北京晚报》8月15日)这一降,马上让方便面巨头们“涨价有理”的谎言现了原形。就在不到一个月前,在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下,巨头们颇具悲情色彩地向世人宣称,他们的集体涨价实在是迫于原料涨价的无奈。话音未落,就有方便粉丝企业站出来揭发,称巨头们夸大了原料涨价的幅度,而且他们已经通过重量“瘦身”等变相方式获得了弥补。这次几个“叛徒”的出现,更加清楚地说明,所谓原料涨价不过是跟风涨价的一个借口,否则降幅高达3元的企业,岂不是冒着喝西北风的危险来充当活雷锋?同时现形的,还有“联盟可以操控市场”的谎言。方便面市场是一个竞争比较充分,而且需求弹性比较大的市场,因此企业个体的跟风涨价具有很大风险。因为在老百姓看来,你涨价我就买他的,都涨价我就不吃这种垃圾食品了。方便面巨头们冒着违法风险结成价格联盟,以期达到共抗风险、有钱大家赚的目的。然而,因为竞争的铁律,任何充分竞争的市场都不可能受价格联盟的摆布。几年前彩电价格联盟的破裂,不久前的重庆洗车业价格联盟的失败,加上这次方便面价格联盟的流产,充分说明了结盟不过是一个欺骗自己的把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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