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高者得:偶然性支配拍卖品价格确定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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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高者得:偶然性支配拍卖品价格确定的背后窦莉梅摘要:拍卖是通过确定拍卖品价格而实现交换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本文在对利益主体追逐利益的分析基础上,通过对竞价中的偶然性的研究,试图说明偶然性不仅是确定价格一般性因素的补充说明,而且软化了将价高者得作为目标追逐的坚硬动机,并论证偶然性与它背后的价高者得规则交替发挥能量,影响拍卖品价格的形成。关键词:偶然性价高者得竞价拍卖品价格规律性和稳定性的东西导致一般因果关系的产生,价高者得总是被作为确定拍卖品价格的先验的最优标准,但是偶然性从一开始就是规律性力量必然的对手,在拍卖品价格形成中具有自己特殊的局部性价值。价高者得在拍卖活动中,是有序力量的汇聚,偶然是规律性的序中的突变,突变的作用是在规律性的控制下持续和运作的。因此,偶然性因素不是拍卖品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力量,其背后是有序的价高者得支配规律。一、拍卖品价格形成的一般性拍卖活动是围绕价格进行的,旨在终结价格的不确定性,那么拍卖品价格的形成中无法回避构成价格的一般性因素。拍卖的本质在资源和交易方式稀缺的情况下,为达到资源最佳配置,人们需要解决信息问题、调控问题和均衡问题。那么就需要一种机制来披露信息、将资源配置到稀缺程度最大的地方并实现某时段内的供求均衡。拍卖是解决这三个问题的一种特殊的交易机制,“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它是一种旨在结束价格的不确定性从而完成交换的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其均衡不是以增加生产数量,而是以提高拍卖品价格方式完成的。由于传统的定价方式的失灵,某些商品退出原来的流通市场而进入拍卖市场,这时拍卖就是一个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用以确定价格和所有权的方式。因此,拍卖的本质是对价格不确定性的终结,是一系列不确定性价格得以确定的动态存续过程。拍卖品价格形成的一般因素拍卖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格必然受到决定商品价格的劳动、供求、稀缺性等一般性因素的影响。“拍”出的价格无法回避这些因素。劳动价值是拍卖品价格形成的始基和核心,它能够说明拍卖品的生产性成本价格。拍卖品价格不是恰同劳动价值成比例,而是按照一种有规则的方式同劳动价值相联系,也以某种规律性的方式偏离价值。然而仅仅用生产性成本加费用的定价方式必然会破坏市场结构和特殊的交易方式的优点,也无法真正实现稀缺性商品的价值。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商品的价格“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2]拍卖品价格的高低决定于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同时“价格必须符合相对需求来说的稀少性。”[3]稀缺性决定着供求的均衡状况和倾斜度,同时也预示着拍卖品将被拍出更高的价格。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特指一宗商品,却难以解释不同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斯拉法模型体现的是由商品体系决定商品之间的价格关系。斯拉法试图在价格关系内部寻找“相对价格”中的不变价格作为价格单位,但是斯拉法价格模型不能说明“拍”的价格的意义,回避了拍卖的关键的竞价过程。而且任意选取的标准价格1不一定是合理的。当价格为1的拍卖品由于外围力量变化时,它本身和体系内的拍卖品价格都会发生变化,很可能产生歪曲价格体系的结果。这些一般性因素能够从本质到现象解释拍卖品价格形成的某一种价格,但是却不能解释拍卖品价格的最终形成。因此我们应当对“价高者得”、竞价等变量中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进行深入思考。二、利益主体追求个人效用是拍卖的基础只有在析理了参与拍卖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分析他们追求个人效用的必然性,以及各自对主观价值判断的偶然性。拍卖的利益主体关系价格分别以不同的形式与利益主体相联系:委托人制定保留价,拍卖行协助委托人评估拍品的价值、制定起拍价并与竞买人共同竞价,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获得拍品。利益相关者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关系:(1)委托人与拍卖行形成了“委托——代理”的关系。目的是高价售出拍卖品。(2)竞买人与拍卖行之间的“代理买卖关系”或“虚假的买卖关系”。双方以报价——应价方式发生关系。拍卖师接受最高价格落槌定价,双方移交拍卖品,收取价金,买卖成交。(3)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的供求关系。这种真正的买卖关系却以间接的方式出现在拍卖市场上。拍卖师落槌意味着真实的和代理的买卖关系得以实现。拍卖师是三方代理人:首先拍卖师站在拍卖会的台上就代表了拍卖行;拍卖师选择最高价格落槌,这时他是买方,为委托人买得一种最高价格来使之与委托人所拥有的物匹配,此时意味着竞价活动结束;同时拍卖师又是卖方,受委托人委托出售拍卖品。拍卖人是中介性质的公司,是一种双向代理关系,它即是虚指的消费者,以落槌方式购买最高价格,又是出售者,出售委托人的物。真正的买卖双方时竞买人和委托人。价格是一个表象、一个符号,价格更被当作一个产品来生产,竞价的产品是成交价。利益主体对利益分配的分析主观价值判断的偶然性体现在诸多方面,但是最根本的仍然是对拍卖品的边际效用的评定,这是决定竞买人投资方向和确定价格的一个重要参数。定价活动表象的背后隐藏着利益关系:委托人希望在保留价的基础上有更高的价格出现,在转让自己的所有物时要考虑失去它他将要遭受到的损害,因此转让能给他带来什么样的补偿能够满足他为依据;竞买人以增加他的效用为依据,希望在自己的购买能力范围内得到自己心仪的拍卖品,而价格的攀升是他们自己难以控制的,极少有人希望以无限高价竞得拍卖品。因此,委托人和竞买人之间出现了对价格预期的冲突,而解决冲突的关键人物是拍卖师,依照前面的分析,拍卖师是特殊的代理卖方,真正能够出现在拍卖现场的双方是竞买人和拍卖师。因此假设以下的分析以竞买人为一方,拍卖师作为另一方建立模型,来分析利益分配情况。图中,横轴表示竞买人、纵轴表示拍卖师。L1表示拍卖师及作为委托方代理人的利益约束线:要实现委托人的保留价、拍卖师自己及拍卖行的固定成本和佣金,在曲线U1上的各点代表他们各自的效用相同。L2表示竞买人的支付能力约束线,在曲线U2上的各个点代表竞买人的效用相同。当均衡价格在P0点时,效用曲线U1、U2与约束线L1、L2的交点相切,各自效用得到满足。作为委托人来说,他们有意识地希望价格的无限上升,在(P0,P1)区间内。然而受到L2约束,这是竞买人无法支付的价格,也没有满足他的效用。牺牲竞买人的效用、超出支付能力和违背竞买人意愿的情况下能够确定拍卖品价格是不可能的,强制竞买人举牌购买是荒谬的。所以,价格最终下滑在点P0,达到了各方利益的均衡E0,满足了利益相关者的各自的效用。作为竞买人来说,在L2曲线上的各点都是在支付能力范围内满足他效用的点,然而,经济人本性使他更希望以最低的价格(如P2)点来满足更高的效用U3。另外,价格在约束线L1的下方,低于或等于委托人的保留价,拍卖师的佣金、拍卖行的交易成本、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利益相关者三方的效用都没有充分满足。因此,拍卖价格不断上升到P0。各方利益在P0E0AP2内进行分割。当然超出均衡价P0的价格也屡见不鲜。如果出现了均衡价格在P2点上,就有可能出现了竞价团伙的联合抑价,竞买人团伙会多出AE0E1的利益分割,称为竞买人剩余。从P2到P0的逐利过程充分体现利价高者得原则的强大潜力。需要强调的是,价高者得规则被严格限制在竞买人的竞买能力范围内。竞买人对拍卖品的欲望以及预期被他们的竞价能力限制。在竞价过程中,能力小的竞买人总会随着报价的上涨而一个一个地退出竞争,他们的竞争策略只能在能力范围内起作用,超过了自己的能力只有不再举牌,结束自己的竞价行为。只有那些能力强的竞买人最终得到拍卖品,这时三方利益主体共同站在了一个暂时的均衡点上。退出竞价的竞买人与最终的成交价不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他们在价格形成过程中不可或缺,他们在竞价过程中逐一被排斥,但是增加了竞价的激烈程度和拥挤度,决定价格的刹那不再有任何一个竞买人被排斥到竞争市场之外,有且仅有一个竞买人报出的最后一个价格在拍卖师的槌声中落定,竞价结束,价格形成。三、偶然性在竞价中的突变竞价是拍卖的灵魂,拍卖中的利益主体将逐利动机带进拍卖的全过程,然而在竞价环节,却面临着纷繁的偶然性的突变。拍卖品价格的形成受到诸多偶然性因素的支配和影响。所有的宗教,几乎所有的哲学以及一些部分的科学从不否认自身的偶然性。罗宾逊认为“商品价格是经济生活中需要说明的最明显的表面现象,并且价格在一些偶然事件影响下可能一天一天地发生不规则的变动。”[4]偶然是规律性的序中的突变,是一个瞬间变化,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沿着这个规律方向的中断。规律是一种稳定或者平衡状态,而偶然性是一个波动、一个偏离。价高者得并不是作为一个先验的拍卖基本原理规定拍卖行为,不能控制利益相关者将之作为一个目标追逐,不能解释偶然性因素对价格形成的偏离作用。并非拍卖活动愈接近价高者得的原理就愈显得像拍卖,偶然性因素的作用愈多就显得远离了拍卖,拍卖品价格的确定不是为了对价高者得规则的符合与无限逼近,偶然性的作用却使拍卖品价格的形成更加科学,接近现实。竞价是拍卖的必然环节,在拍卖的价格确定中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和必经路径,但是它本身的存在又引发了价格形成的偶然性。竞价现场是阻断了经济活动自然发展时间,而特意营造的竞争性的定价空间。这是一个最大的突变。没有现场竞价,根据成本和交易费用就可以给商品定价了,拍卖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竞价的两个层面现场的公开竞价是由拍卖师与竞买人之间以及竞买人相互之间的价格互动。竞买人之间的竞争是很重要的方面:竞买人的数量多少,参与举牌的踊跃程度表明需求程度;而对拍卖品价格的主观评价高低,竞价中加价幅度的高低表明了需求强度;委托人提供拍卖品的数目表明供给程度,对拍卖品评价高低的数字说明供给强度,这两种差距越大价格攀高的可能性越大,也说明竞价的激烈程度和强度。但是仅仅从竞买人之间的竞争并不能完全而充分地代表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并不说明在多个竞买人之间围绕标的展开的价格竞争是必然的,竞价现场不能忽视拍卖师的存在而单纯在竞买人之间竞争,它还有另一个层面即拍卖师与竞买人之间关于价格的互动,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买卖关系,不是实质性的竞价。委托人暂时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拍卖师,后者首先要应委托人请求完成售卖的成功。拍卖师仅仅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售标的,他并不拥有标的所有权。竞价不仅仅意味着作为买方的竞买人之间的竞争,而且还必须是买卖双方对价格的竞争。拍卖的性质决定作为卖方的委托人是隐者,因此竞买人和委托人之间的隐形的买卖关系必须由拍卖师作为代理人与竞买人竞价,这时的拍卖师更大意义上是一种符号。竞价是拍卖参与者心理偶然性的集合竞价发生在拍卖活动的全过程。保留价的制定是第一次竞价,称为“台前竞价”,其价格的高低主要是由于供求和作为物的传递成本决定,稀缺性是决定保留价的主要因素。公开竞价首先意味着对所有欲参与者和只是对拍卖活动感兴趣而并不想参与的旁观者,即面向所有公众的公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就已经公开了,我们称为“不在场竞价”,这是一个心理竞价的开始。“退场”或“进场”意味着放弃或者继续下一阶段的竞买,这是发生在单个主体上的第一个主观的、能动的心理竞价过程。在标的预展的两天内,潜在的竞买人对同一种拍卖品的主观评价具有多样性,很难找到两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完全相同的,他们在自己的欲望和能力之间进行竞争,形成了自己的预期价格,决定进入或退出现场拍卖。这种心理活动是一种“幕后竞价”,它预示存在着只有一个竞买人或者无人举牌竞争的可能性和偶然性,因此不能就此必然断定随后而来的竞价现场上一个人竞买的不合理性。第三阶段的竞价是实战阶段。是“台上竞价”或“在场竞价”,现场包括参与竞价的竞买人或者其经纪人,以及所有通过电话参与竞价的不在现场的竞买人。这是一个发生在众多主体之间的心理竞价过程,包含了主体内心的挣扎和与他人的比拼。如果现场只有一个竞买人,那么就返回到第一个阶段的单个主体的心理竞价过程。对同一个拍卖品,竞买人数的增加可以使价格决定的激烈程度增加,价格决定的范围逐渐缩小并趋于高价的可能性增加。从第一个阶段到第三个阶段表明了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心理活动逐步上升、日趋紧张的过程。展示期的所有零散的评价信息得以逐渐展示和披露,同时更激烈的心理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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