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之规定,我们对兰溪市自来水公司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和兰溪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对两个单位的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现将调整方案要点公布如下:一、兰溪市现行的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市区现行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是2005年调整的,实际供水平均到户价格为2.2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49元/立方米)。现行分类供水价格如下:单位:元/立方米用水类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到户价格居民生活用水1.400.301.70工业生产用水1.800.602.40商业用水2.200.602.80非经营性用水1.750.402.15特种行业用水2.600.803.40平均到户价格1.710.492.202二、调整依据与理由(一)调整依据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精神: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供水利润按微利原则,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用户实际承受能力核定。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尚未达到按上述原则核定的水平的,要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二)调整主要理由1、城市供水日趋紧张,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有利节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供水范围不断扩大,需求与日俱增,加之第二水源建设尚未动工,供水形势紧张。提高水价既能保证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又能缓和我市原水供应不足问题。2、落实上级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必须调整到位的规定之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之规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能达到使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本有利的要求。对照省政府规定,3我市此项工作已经滞后,急需落实到位。3、供水成本增加,经营压力大。近年来,兰溪市自来水公司由于供水范围的扩大,管网投入和资产折旧不断增加,加上制水所需的电、液氯、矾等“三耗”费用及工资、福利等生产经营成本的不断提高,公司经营压力大。三、成本测算情况与价格调整方案本方案所称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城市供水价格(供水成本、利润、税金)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组成。经成本监审,根据前三年平均成本水平,适当考虑2009年新增成本因素,认定自来水定价成本为1.78元/立方米,按照5%的成本利润率,再加上水资源费0.08元/立方米,自来水供水价格为1.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按省定平均最低收费标准0.80元/立方米,确定到户平均水价为2.75元/立方米。据此,提出两个调整方案:4兰溪市自来水价格拟调方案(一)用水类别制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到户水价用水比例(%)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居民生活1.401.600.2014.290.300.400.1033.331.702.000.3017.638.8非经营性1.752.050.3017.140.400.750.3587.502.152.800.6530.22.94商业2.202.10-0.10-4.550.600.900.3050.002.803.000.207.17.9一般工业1.802.100.3016.670.600.900.3050.002.403.000.6025.031.97污染程度较严重工业1.802.100.3016.670.601.500.901502.403.601.2050.013.7特种行业2.603.050.4517.310.801.250.4556.253.404.300.9026.54.69平均价格1.711.950.2413.980.4870.8000.31364.282.202.750.5525.1一、制水价格中的拟定价1.95元是根据预售水量测算确定的销售价,包括5%的成本利润率。污水处理费中的拟定价0.80元是根据省政府规定必须到位的。二、制水价格中的拟定价1.95元包括水资源费0.08元、原水费0.18元(拟定)、引水费0.30元(拟定)、税金0.162元、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1.14元、制水利润0.09元。三、按上级文件规定,自2006年开始工业商业企业用水执行同类价格。兰溪市自来水价格拟调方案(二)用水类别制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到户水价用水比例(%)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原价拟定价调价额调价幅度(%)居民生活1.401.650.2517.860.300.400.1033.331.702.050.3520.638.8非经营性1.752.200.4525.710.400.750.3587.502.152.950.8037.22.94商业2.202.05-0.15-6.820.600.900.3050.002.802.950.155.47.9一般工业1.802.050.2513.890.600.900.3050.002.402.950.5522.931.97污染程度较严重工业1.802.050.2513.890.601.500.901502.403.551.1547.913.7特种行业2.603.050.4517.310.801.250.4556.253.404.300.9026.54.69平均价格1.711.950.2413.980.4870.8000.31364.282.202.750.5525.1一、制水价格中的拟定价1.95元是根据预售水量测算确定的销售价,包括5%的成本利润率。污水处理费中的拟定价0.80元是根据省政府规定必须到位的。二、制水价格中的拟定价1.95元包括水资源费0.08元、原水费0.18元(拟定)、引水费0.30元(拟定)、税金0.162元、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1.14元、制水利润0.09元。三、按上级文件规定,自2006年开始工业商业企业用水执行同类价格。5两个方案的异同:两个方案的平均到户价格一样,区别在于对分类水价的价格水平有适当调整。方案二的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比方案一适当有所提高,而工商业用水价格相应降低。制定方案二的原因是由于本次价格调整,我们根据规定对工业、商业两个类别的水价进行了合并,工业与商业企业执行同一类别水价,因而工业企业的水价提高幅度较大,为适当减轻企业压力,居民生活用水拟由方案一的2.00元提高到2.05元,非经营性用水比方案一提高0.15元,商业及工业用水比方案一降低0.05元,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更有利于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四、价格调整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本次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平均调整幅度为25.1%,分析其影响,总体而言对居民用户的影响小于其他用户,商业用户小于工业用户。具体分析:(1)价格调整幅度应在居民可承受范围内。居民用水到户价提高0.30元/立方米左右,据近三年用水资料分析,一个三口之家月平均消费水量10立方米左右,调整后月增支3-3.5元,对一般家庭应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相对而言对部分低收入户的影响较明显,如果对特困户实行优惠水价政策,可减少价格调整的影响程度。(2)工业用水负担增加较明显。原政策是工业用水与商业用水区别分类的,为减轻企业负担,2005年调整时对工业用水又适当从低安排。本次调整,根据省里规定工业用水与商业用水统一归并为“经营6性用水”。由于原来两类用水有0.40元/立方米的价差,因此本次商业企业增幅仅为7.9%。再加上污水处理费调整的重点是工业企业,按污染程度分类计费,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应高于其它用水,所以归并调整后一般工业增幅为22.9%,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工业企业增幅为47.9%,幅度较大,应考虑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调价的影响。(3)与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比较:我市的居民生活用水居金华市最低水平,本次价格调整后也比金华市区2006年调整的价格低,如居民生活用水我市的拟定价格为2.00-2.05元/立方米,而金华现行的价格为2.15元/立方米。根据本次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拟调方案,如按2008年的售水量计算,水价的调整将增加居民年支出180.54万元;增加非经营性用户年支出29.64万元;增加经营性用户年支出577万元(其中商业用户增加支出24.51万元、一般工业用户增加支出297.51万元、污染较严重的工业用户增加支出254.98万元)。增加特种行业用户支出65.47万元。全社会共增加支出8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