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2011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实施意见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预拨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川财建[2011]13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1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意见如下:一、补贴的基本原则(一)补贴对象和范围。2011年度我市享受成品油价格补贴的范围是: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助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渔业生产的,不得补助),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乡道路客运和农村水路客运(除水上旅游运输以外的普通客船、客渡船运输)实际用油者。(二)公开透明。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应对社会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个人补贴的兑付,应张榜公布。(三)简便易行。具体补贴方案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做到设计周密、简单易懂、容易操作、易于落实。拨付补贴资金应本着低成本、高效率、少环节的原则,建立快捷、有效的补贴渠道,尽快拨付并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贤金。(四)政府领导负责。补贴工作实行区县长负责制,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二、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省上文件要求,此次油补预拨资金的补贴时间为2011年度,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行业基础数据作为资金分配依据,我市是以2010年补贴用油量为基础,市对各区县的补贴资金分配,依据省安排我市的资金总量和市交通、林业、水利部门提供的各行业相关基础数据,以及行业内部特点计算确定。具体测算办法为:(一)内陆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的补贴资金计算。内陆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以2010年渔业统计的渔船主机登记功率数为依据,按省安排的渔业行业补贴资金和全市的功率总数计算单位功率的年补贴标准,再计算出各区县内陆机动捕捞渔船、养殖渔船的财政补贴资金。(二)国有林业和林场苗圃的补贴资金计算。按照省安排的林业行业补贴资金和市林业局提供的2010年用油量统计数据,计算分配各区县和市级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的补贴资金。(三)城市公交车的补贴资金计算。以标台数为基数,根据市交委提供的2010年度统计的用油和双燃料公交车的数量,按照4辆双燃料车折合1辆用油车以及车长,计算出公交车的补贴车辆数,并按省下达的公交车行业补贴资金,计算出各区县公交车的补贴金额。(四)城市出租车补贴资金的计算。按照市交委提供的各区县2010年度的出租车数量,以及出租车中用油车及用双燃料车的数量,并按照4辆双燃料车折合1辆用油车测算,折算出补贴车辆数量,按省安排的出租车行业补贴资金,计算出各区县出租车的补贴资金。(五)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的计算。按省安排的农村客运行业补贴资金,以及市交委提供的2010年度各区县农村客运车数量。区分大、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的补贴标准按中型客车补贴标准的1.33倍,小型客车补贴标准按中型客车补贴标准的0.85倍计算,分配各区县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六)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的计算。按省安排的农村水路客运行业补贴资金,及市交委提供的2010年农村水路客运机动客船、渡船的功率统计数据,计算分配各区县农村水路客运的补贴资金。三、补贴资金的拨付除对市级单位和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主管部门落实外,区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各区县。四、补贴资金的落实与监管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细致、谨慎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和监管的领导。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贴办法的制订、重大政策的协调、补贴资金的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二)制订具体补贴办法和兑付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17号)、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16号)、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好具体的补贴办法和兑付方案,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实际用油者手中,并向社会公布。(三)及时发放和兑付补贴资金。各县(区)应当在收到补贴专项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和兑付到补贴对象。(四)补贴资金的监管。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使操作公开透明,确保补贴资佥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不得滞留、挤占、截流和挪用。对违反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兑付的指导和帮助,配合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因沟通不畅而引发社会矛盾。(六)各县(区)补贴工作的落实情况、补贴方案的制定情况、补贴资金的发放兑现情况和补贴工作中的问题,请于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市级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