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融管局就分销与曼集团公司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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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註:本報告內某些部分經刪節,以避免影響仍在進行中的調查。文中被刪節部分有清楚標示。除該等經刪節部分外,本報告與提交財政司司長的報告的內容完全相同。)頁數概要3-4事件時間表5-61.引言7-102.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10-173.規管銷售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的政策及規例17-254.銀行證券業務的監管25-425.可供投資者採取的補救措施42-436.有關雷曼產品投訴的調查:一些初步觀察44-487.海外做法49-598.建議59-82總結82-83附件123概要1.本報告的目的是提供資料及觀察結果,以便政府檢討現行適用於向零售投資者銷售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及其他類似迷你債券的結構性產品的監管制度及保障投資者架構。部分支持本報告所載觀察的資料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就本報告提述的投訴進行調查的過程中取得。由於有關的調查仍在進行中並可能提供更多的資料,因此根據現有資料作出的觀察及建議或須於日後作出修改。2.迷你債券是由雷曼相關機構安排的信貸掛鈎票據。其他售予零售投資者並因雷曼倒閉而受影響的結構性票據一般亦被稱為迷你債券。第2章簡述香港零售銀行銷售的迷你債券及部分其他結構性票據的主要特點。3.為投資者提供合理程度的保障的政策目標,是透過披露為本方法來實施(讓投資者能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並附之以監管受規管人士在銷售及分銷過程中的行為的監管制度。第3章概述現行政策及監管制度。4.第4章載述監察銷售及分銷過程的監管架構。根據該架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為證券業的主要監管機構,金管局為銀行證券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該章列明證監會與金管局之間職責的分配,並闡明金管局如何履行其監管職4責。5.監管機構無權要求銀行向投資者作出賠償,但投資者可透過其他渠道索償。第5章簡介投資者可選擇的補救方法。6.第6章說明金管局處理及調查有關雷曼相關投資產品的投訴的程序。雖然現階段作出任何結論言之尚早,但第6章亦載有一些金管局到目前為止在評估及調查有關的投訴後得出的一般觀察結果。7.其他地區亦採納以披露為本、向從事銷售投資產品的機構發牌及適合性評估要求的監管制度。第7章概述相關的外地做法。8.金管局認為應保留披露為本制度,但可加強有關架構。第8章就可採取的措施提出多項建議,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精簡監察銷售及分銷過程的監管架構,以及提供一個具成本效益的解決爭議機制。5事件時間表2008年6月2日-標準普爾把雷曼的長期信貸評級由A+調低至A6月9日-惠譽國際把雷曼的長期及短期發行人違約評級分別調低至A+及F17月17日-穆迪調低雷曼的長期高級債券評級至A29月8至9日-市場憂慮雷曼集資時遇到困難,促使其股價暴跌52%9月10日-雷曼宣布截至2008年8月31日止季度錄得39億虧損9月10至11日-雷曼股價再挫46%9月15日-LehmanBrothersHoldingsInc.根據《美國破產法》(USBankruptcyCode)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9月16日-證監會對香港4間雷曼兄弟附屬公司發出限制通知書9月17至29日-委任香港6間雷曼相關機構的臨時清盤人10月2日-銀行公會成立雷曼相關投資產品專責小組10月6日-政府建議分銷銀行按現行市價回購雷曼迷你債券10月9日-委任香港兩間雷曼相關機構的臨時清盤人610月17日-銀行公會專責小組同意政府提出按市價回購雷曼迷你債券的建議-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就雷曼迷你債券進行估值-金管局委任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為獨立顧問,就分銷銀行在實施回購建議時所採用的程序及策略提供意見10月31日-金管局宣布就銀行分銷的雷曼相關投資產品為投訴人推出調解及仲裁計劃11月12日-立法會通過動議,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小組委員會權力,研究雷曼迷你債券及相關結構性金融產品所引起的問題11月19日-香港7間雷曼相關機構被清盤11月25日-代表雷曼清盤人的美國律師事務所向迷你債券受託人發出「終止及停止」函件,指根據《美國破產法》,受託人自9月15日以來的行動可能屬無效,以及受託人可能不能合法地將抵押品變現及將款項支付予迷你債券投資者,因此應停止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11月26日-另一間在香港的雷曼相關機構(LehmanBrothersCommercialCorporationAsiaLtd)被清盤12月17日-分銷銀行宣布願意向迷你債券受託人提供最多達1億港元的資金,以協助受託人履行其保障迷你債券投資者權益的責任71.引言1.1LehmanBrothersHoldingsInc.(LBHI)於2008年9月15日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申請破產保護。其後,8間在香港的雷曼相關公司被清盤,其中包括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有限公司(雷曼亞洲)。1.2引致華爾街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倒閉的全球金融危機被形容為一場「百年一遇」的事件,其嚴峻程度前所未見。部分在金融業十分傑出的機構都無力招架,引致政府需要作出前所未有的大規模干預,而金融市場亦出現了急劇變化。1.3香港是自由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響。然而,至少以危機對金融機構造成的首輪影響來說,香港銀行相對歐美地區的同業在抵禦今次風暴較為妥善。雖然政府推出了一些措施增加銀行同業市場的流動資金,以及鞏固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但整體而言,香港銀行的資本及流動資金狀況保持穩健。1.4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對香港的影響並不是透過銀行對有問題雷曼相關公司的直接風險承擔表現出來(此等直接風險承擔只佔本地銀行資產總額約0.05%,因此影響不大),而是透過個別投資者購入銀行及證券行所分銷的8零售投資產品而承擔了與雷曼相關公司有關的風險表現出來。1.5由於大部分受影響的投資者都是經銀行購入雷曼相關投資產品,因此在雷曼倒閉後,公眾的問題主要集中於銀行以不當方式向零售客戶銷售有關產品的可能性。這也引申出有關香港保障零售投資者的制度是否足夠的問題。1.6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負責促進香港銀行體系安全及穩健的機構,同時亦肩負維持貨幣穩定、管理香港官方儲備,以及維持及發展香港的金融基建等其他職責。1.7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金融管理專員的主要職能是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就此而言,金管局被視為審慎監管機構,一方面負責維持銀行體系穩定,另一方面則監察銀行體系(作為融通資金的主要渠道)是否有效發揮其功能。因此金管局的銀行業監管架構集中於審慎監管事宜,例如受其監管的銀行的安全及穩健情況,以及這些銀行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的質素。從審慎監管角度而言,目前香港的銀行體系被公認為全球比較穩健的銀行體系之一,即使在環球金融體系現時處於異常緊張的狀況下,本港的銀行體系仍具備雄厚資本和流動資金及高水平的資產質素。91.8除關注上述系統性問題外,金管局亦有責任從審慎和持正的角度來監察銀行經營業務的一般方法,藉以防止可能對銀行客戶造成不利影響及對相關機構失去信心,或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或妨礙銀行體系的有效運作的不當行為。1就此而言,《銀行業條例》規定除其他事項外,金融管理專員須促進與鼓勵認可機構維持正當操守標準及良好和穩妥的業務常規;遏止與認可機構的業務常規有關的非法、不名譽或不正當的行為;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認可機構以持正和審慎的方式以及適度的專業能力經營業務(包括證券業務);以及信納認可機構的某些指定人員及職員符合「適當人選」準則。1.9金管局是在此背景下監管認可機構向零售投資者分銷投資產品的業務。從事證券業務(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下的「受規管活動」)的認可機構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為此獲註冊的認可機構稱為「註冊機構」。金管局作為註冊機構的證券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按照證監會訂定的標準監察該等機構的管治、系統及內部監控制度,以確保該等機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妥善經營其「受規管活動」。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及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聯合論壇於其2008年4月份發表有關「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零售銷售中的客戶適合性」的報告中提到,「金融機構銷售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方法是影響消費者對金融市場的信心的關鍵因素,因此亦會對機構的財政狀況及金融體系穩定以至投資者保障造成影響」,以及「有關不當銷售的影響的關注可以說是同時涉及對金融體系穩定及對投資者保障的關注這兩個課題」。10金管局亦會調查指稱註冊機構及其有關人士2行為失當的事件,包括因消費者的投訴而發現的情況。然而,必須指出的是,《銀行業條例》並沒有賦予金融管理專員法定權力介入或裁決認可機構與其客戶之間的爭議,或判給賠償。1.10金管局收到19,699宗3有關認可機構銷售雷曼相關投資產品的投訴。鑑於公眾非常關注有關產品在香港銷售的情況,本報告旨在研究現行制度是否對向銀行購入該等產品的零售投資者提供足夠保障,以及如何加強有關保障的問題。1.11除非另有說明,本報告所示款額均以港元為單位。2.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產品簡介2.1編製本報告,主要是因應公眾對售予零售投資者的雷曼2代表註冊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職員。3截至2008年12月24日。.11相關結構性產品4的性質與複雜程度的關注,因此本章會扼要介紹這些產品及其分銷方法。2.2在香港由零售銀行(即設有分行網絡的銀行)向投資者銷售的雷曼相關結構性產品大致上可分為5類,詳見表1。涉及金額共約200億元,於零售銀行開設持有該等產品的投資戶口超過48,000個。表1種類發行人及安排人發行日期(註1)涉及金額(百萬元)備註信貸掛鈎票據,LBHI並非參照機構(迷你債券)發行人:PacificInternationalFinanceLtd安排人:雷曼亞洲2003年7月至2008年5月11,205有掉期安排的系列,票據的掉期對手為LBHI的全資附屬公司,而LBHI為掉期擔保人。根據掉期安排,LBHI倒閉是「終止事件」,可觸發提前贖回。LBHI為部分早期系列的抵押品的擔保人。股票掛釣票據(袖珍票據)發行人:PyxisFinanceLtd安排人:雷曼亞洲2004年8月至2007年5月72LBHI是掉期擔保人及票據抵押品的擔保人。掉期對手為LBHI的全資附屬公司。根據掉期安排,LBHI倒閉是「終止事件」,可觸發提前贖回。抵押品(系列10除外)由Lehman4「結構性產品」一般指除涉及發行人(或在適用的情況中,擔保人)的信貸或違責風險之外,亦須在相關資產、機會或風險方面承受通常與有關發行人或擔保人無關的風險的金融產品(載於證監會於2006年9月發表的«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諮詢文件的諮詢總結»)。零售市場上還有其他由雷曼集團屬下公司發行或擔保的雷曼相關投資產品,該等產品都涉及發行人或擔保人的信貸風險,因此都因為雷曼倒閉而受到不利影響。然而,這些產品一般被視為不如雷曼倒閉後引起普遍關注的結構性產品般複雜,投資者較容易理解。12種類發行人及安排人發行日期(註1)涉及金額(百萬元)備註BrothersTreasuryCo.B.V.的債務責任組成。基金掛鈎票據(基本票據)發行人:AtlanticInternationalFinanceLtd安排人:雷曼亞洲2006年8月及2007年4月80LBHI是掉期擔保人及票據抵押品的擔保人。掉期對手為LBHI的一間全資附屬公司。根據掉期安排,LBHI倒閉是「終止事件」,可觸發提前贖回。抵押品由LehmanBrothersTreasuryCo.B.V.的債務責任組成。發行人:ConstellationInvestmentLtd安排人:星展銀行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2,188發行人:SPARCLtd安排人:瑞銀証券亞洲有限公司2007年5月64信貸掛鈎票據,LBHI是參照機構(ConstellationStructuredRetailNotes)(Retail-AimedCallableInvestmentNotes)(OctaveNotes)發行人:VictoriaPeakInternationalFinanceLtd安排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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