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价格歧视行为研究作者:王春林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7条)1.学位论文蒋潇君论反垄断法中对价格歧视行为违法性的认定2007价格歧视行为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很常见的行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实行非法价格歧视行为是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如何区分正常的价格歧视行为与违法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而确定法律应进行干预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我国关于价格歧视行为的制度还非常不完善,相关案例的积累也不足。理论上,构成要件不明确,法律适用不一致。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仍显薄弱。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价格歧视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本文第一部分,在综述价格歧视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和意义后,罗列了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法和欧盟法的立法与实践情况,并概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则从价格歧视的定义入手,围绕价格歧视的概念对影响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的因素逐一进行分析。力图探讨欧美立法的立法目的、历史背景和实施情况,并比较二者的异同。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排除价格歧视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总结上一部分的分析,得出结论,对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并尝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提出对我国价格歧视认定和反价格歧视立法的建议。2.会议论文孟雁北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2005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文章围绕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固定价格行为的禁止、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等进行了阐述。3.学位论文周巍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济分析2008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这部《反垄断法》对于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同时也存在很多困惑和难题需要我们分析和解决。比如,《反垄断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将会起到什么作用,它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实施过程中的会出现哪些困难等等。正确发挥经济学在反垄断法构筑和实施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产生关键性的作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在垄断势力较强、集中度较高市场的市场中存在的典型现象。相关市场界定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分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相关市场界定的准确性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与合法的界线并不分明,相应的法律和司法实施随着经济状况和经济学理论也在发展变化,因此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分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所采取的限制竞争的行为的特点、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相关案例的判决,对于分析其他类型的垄断市场的企业行为和福利损失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结合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研究方法,对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包括其行为特征、适用条件以及福利影响,并结合对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案例的分析,指出反垄断政策的难题与目前的相关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本文着重分析了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纵向限制、价格歧视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限制性定价和掠夺性定价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足必然降低社会福利的,所以反垄断法中对企业低于成本销售产品的行为不应断然判定违法;世界各国反垄断政策机构对纵向限制的判决大多遵循合理推定原则,即对每种类型的纵向限制进行具体经济分析。动机-条件-效应是一个比较有价值的考察思路:综合分析企业所处市场的结构、其在相关市场上的地位以及限制竞争的动机和效应等等;价格歧视足市场中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而且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才可能通过价格歧视限制竞争,损害社会福利,而且平等适用于所有顾客的折扣不会限制竞争,根据忠诚度等条件差别进行的价格歧视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法》中所反对的搭售一定要具有强制性,违背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某些情况下,搭售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维护商品信誉,或者是出于统一规格的需要、促销新产品等,即使搭售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可能也是合理合法的,这就要求反垄断机构进行区别分析。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所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复杂与繁琐,并且对这些行为的社会福利影响通常没有明确的结论,相关的结论往往与所分析所采用的模型和数据密切相关。所以,本文建议在对经济社会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全面分析企业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条件和实际效果,采用合理推定的原则进行判定和裁决。同时对《反垄断法》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4.学位论文丁杰新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2007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有利于补偿知识产品创造人付出的劳动,激发其创造热情,并促进整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美国、欧洲、日本和台湾都有其典型的竞争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做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指南中的重点。除了这些典型的限制性做法外,还有不是体现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条款中,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即如何对单方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另外,随着新经济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市场产生、市场消费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影响着知识产权许可,给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应当继续重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典型的限制性做法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因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以及新经济中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行为的规则。尽管我国于今年八月三十日通过了《反垄断法》,但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我们仍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操作细则,完善有关条例,规范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环境。5.学位论文于音价格歧视的经济和法律分析2006价格歧视作为一种常见的市场策略,由于可能成为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损害市场竞争的手段,而受到法律规制。本文通过将价格歧视与单一定价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相比较发现,价格歧视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促进企业竞争,增加社会总福利,甚至是消费者福利。在完全垄断市场的静态均衡中,垄断厂商可以通过价格歧视获取消费者剩余,增加利润,影响社会分配的公平性,但是与单一定价相比有可能增加社会福利。价格歧视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必要条件是它能够提高产量。尤其是,一级价格歧视虽然使垄断厂商攫取了所有消费者剩余,但是由于可以达到帕雷托最优的产出水平,社会资源的配置是有效率的,也因此减少了单一定价下产出限制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在垄断竞争市场上,静态和动态分析都表明价格歧视可以促进竞争,削弱垄断企业的市场力量,使市场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福利的改善。由于价格歧视在不同情况下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单纯的禁止价格歧视的法律规范未必能够达到增进社会效率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帮助企业实施统一价格的调节机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法应遵循合理原则,以价格歧视对竞争和社会福利的具体影响为依据对价格歧视行为予以规范。6.会议论文孟雁北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2005本文探讨了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自主定价权的限制。文章围绕固定价格行为的禁止、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约规制、垄断性高价行为的规制、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等进行了阐述。7.学位论文惠从冰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研究2006本文研究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竞争法问题。 知识产权法将独占权授予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损害竞争的后果。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人的行为,特别是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竞争法的重要内容。理论上曾经认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是对立的,后来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有共同的目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衔接,中外学者提出了很多观点。这些理论各有其适用的领域,同时也都有其不足之处。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关系的政策也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的发展水平、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的影响等进行调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有其典型的竞争法律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将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作为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些国家和地区通过竞争法律制度有效地消除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做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有很多典型的限制性条款,例如搭售、回授、价格限制、地域限制、竞争限制、效力质疑限制等。如何对这些典型的限制性条款进行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美国、欧盟和日本有关指南中的重点。除了这些典型的限制性做法外,还有不是体现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条款中,而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即如何对单方拒绝许可和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另外,随着新经济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市场产生、市场消费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的问题。知识产权结池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影响着知识产权许可,给规制知识产权许可带来了新的课题。应当继续重视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典型的限制性做法的研究,同时,也要注意因知识产权许可而引起的竞争法问题,以及新经济中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竞争法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人行为的规则。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在一段时期内应当吸引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而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对于巩固和提高其在国际上经济地位的作用,大的跨国公司也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扩张和发展的手段。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规定还不足以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关系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订反垄断法,完善有关条例,建立竞争法行政执法机构,创造不损害竞争的知识产权许可环境。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8f83f5a1-2e24-4de5-9a7e-9de900d3ad6c下载时间:20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