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规范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加速与国际惯例及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具体情况而制定,用于规定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第三条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水电、火电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商(以下统称相关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相关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企业经营理念,坚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施工,只要有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存在,企业就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护保险措施”的安全防护指导思想,不断完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规范职工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第五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适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第六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第七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八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负责,并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二章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坚决杜绝以下五种事故:1.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特大火灾事故;4.特大交通事故;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安全目标: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一条水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十二条火电项目单位安全目标:1.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4.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争创全国水电、火电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水平,树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品牌工程。第十四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职责:1.负责在工程建设中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3.制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4.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落实。7.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保证有关安全工作规定的贯彻落实。8.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9.负责提出工程建设安全考核和奖惩意见。10.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第十六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工程建设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3.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4.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汇报,总结和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督促所属项目单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6.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职责。7.审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8.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9.组织或参加工程建设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分支机构(控股公司)电源发展部(工程建设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工程建设安全工作。2.制订工程建设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贯彻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考核和奖惩工作。4.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协助领导组织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工作会议。5.在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条款。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检查验收工作。6.督促项目单位和相关方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状况,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7.必须按照原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并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提取使用状况。8.负责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信息数据库;负责及时识别、更新与获得适用法规和其他要求,并将信息传达给项目单位和相关方。9.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职责:1.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管理模式,其项目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2.工程安全管理实行以项目单位为核心,施工承包商为主体,相关方共同管理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实现安全工作的“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3.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并在施工准备阶段提交给施工承包商及相关方。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安全工作方针目标、政策声明;⑵安全管理体系和模式,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⑷现场总体布局(含场容场貌、视觉识别系统);⑸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标准;⑹安全文明施工规定;⑺工程开工条件;⑻施工阶段主要控制措施;(9)应急准备和响应;⑽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检查评价表。4.对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⑴设计承包商、监理承包商、施工总包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一般应按照合同价款预留,预留标准: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3%;合同价在5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1%;合同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5%;合同价在50000万元以下,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合同价在50000万元及以上,预留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3~0.5%。⑵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里程碑计划,按年度预留、考核予以奖惩兑现。⑶对承包商的违规违制行为,应依据现场违章处罚标准,扣罚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⑷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重、特大事故,应按照规定的事故罚款数额,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组织招投标工作,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6.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7.负责向相关方提供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8.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连带责任。11.对在安全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12.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按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况严重的,应终止承包合同的执行。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含地方政府,下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3.总经理主持工程安委会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工作例会,直接领导项目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4.审定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工程建设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6.确保工程建设中安全措施补助费和安全奖金的提取与使用。7.组织或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在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2.在组织审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同时审查其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督促监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4.负责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工作的条款及奖罚条款。5.参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工作。6.组织重大安全设施项目的立项技术审查工作。7.在组织科技攻关活动时,应确保科研成果的应用有利于安全施工。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10.参加承包商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计划部门职责:1.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的审查。2.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计划的同时,组织审核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负责工程建设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4.负责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帐面管理,并按照安全管理部门的考核意见,扣罚、支付保证金,做到专款专用。5.负责有关工程保险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职责:1.按照已批准的安全设施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及时提供资金。2.及时承付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水电)移民环保部职责:1.贯彻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环境保护专业检查,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3.负责审查和组织实施工程以及项目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环境绿化措施。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安委会职责:1.贯彻国家